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履行单位监督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局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单位简介;
(二)机关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三)机构设置、职能;
(四)审批程序;
(五)局机关廉政规定;
(六)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七)全县重大项目推进总体情况;
(八)全县各项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九)诚信体系失信企业、人员信息;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布;
(二)通过政府公报或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
(四)以纸质形式公布。
第五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