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黎府办发〔2024〕12号 | 发布机构: | 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24-06-07 | 发布时间: | 2024-06-08 11:35 |
文件有效性: | 是 |
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黎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黎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及省、州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后期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建成的农村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项目生态效益,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推进“建管结合”,按照“谁受益,谁管护”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机制创新,拓展资金筹措渠道,解决管护资金不足的问题。以乡镇(街道)、行政村村为主体,部门协同,分工负责,合力推进,进一步提高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管理水平,发挥设施治理效益。
第二条 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黎平县行政区域内除乡(镇、街道)建成区以外的行政村集中农村居民点以及分散农村居民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500m³/d以下规模(不含500m³/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目标。通过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500m³/d以下规模(不含500m³/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设施得以按照既定要求正常运行,发挥实效,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的有效治理,达到污水治理目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厕所和厨房排水等,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包含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和其它附属设施。污水收集系统分为公共污水收集系统和户内污水收集系统。公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农户外排污水,输送至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管网的设施,一般包括排水管、检查井和提升泵站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农户户内洗涤、洗浴、冲厕和厨房排水的设施,一般包括隔油池、化粪池、接户管和接户井。污水处理系统是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等。
第五条 工作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指导执行政府投资类农村生活污水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程序。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做好厕所粪污收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做好由本部门实施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协调指导开展不正常运行设施的调查评估和提升改造工作。
财政部门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安排一定县级资金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并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保障集中式规模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村庄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由本部门实施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同时,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和运维服务向有条件的村庄延伸覆盖。
各乡镇(街道)为所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负责。对需要用电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履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对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和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含小型的人工湿地),由各村作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一名村两委班子成员具体联系本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长效运维管理工作,落实具体管理人员,明确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负责及时处理和上报日常发现的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村两委要将设施运维纳入村规民约,提倡节约用水,规范生活习惯,爱护好处理设施,避免因人为原因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设施管护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行政村按以下要求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1.保持污水管路畅通、设施运转正常,确保湿地水生植物生长良好,做好污水处理站绿化带和生态湿地的管护,及时清理杂草。
2.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组织进行检修,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主管部门,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安排人员对人工湿地水生植物进行更换、补种。
4.不得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人为损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二)管理员按以下要求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1.检查污水治理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运行情况,发现污水管网堵塞或破损、管网和沉砂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现象及时进行疏通、修复,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2.按时检查进出水流量和水质情况。
3.每季度检查沉砂井1次(雨季应增加检查次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堆积堵塞,应及时进行清理,确保水流畅通。
4.发现人工湿地水生植物枯萎应及时补种,定期清理人工湿地的枯枝和杂草。
5.检查污水池顶盖、检查井盖的破损和失窃情况,保障公共财产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
第七条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判定该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暨农村环境整治不合格。
(1)公共空间(如道路)存在生活污水横流,3处及以上的(每处涉及不同的住户);
(2)厕所粪污直排或化粪池溢流,3处及以上的(每处涉及不同的住户);
(3)排水沟渠积存大量生活污水和淤泥(2m以上),3处及以上的(每处涉及不同的住户);
(4)村内及村庄周边、水体周边生活垃圾乱堆乱放(垃圾堆面积至少2m2),3处及以上的,或单处堆放面积超过 200m2及以上的;
(5)村庄内空地、散养密集区周边、农户房前屋后畜禽粪污随意堆放,3处及以上且群众不满意的(每处涉及不同的住户);
(6)1~5项加和总数6处及以上的;
(7)存在水域面积 200m2以上的农村黑臭水体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可不限于上述范围);
(8)村庄未发现有污水横流问题,但污水收集后转移到村庄外排放的;
(9)村庄内日处理规模 20 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的;
(10)存在生活污水排放到周边溶洞或将生活垃圾堆放在周边溶洞的;
(11)未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管护等长效机制的(若不涉及则不纳入);
(1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成效暨农村环境整治成效满意度调查低于70%的。
第八条 设施运行维护经费来源。各乡镇(街道)和受益村寨要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县人民政府合理统筹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九条 考核机制。县人民政府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和管理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范围,由主管部门根据履职情况对部门和乡镇(街道)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对部门和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条 抽查检查。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应至少抽查1次本辖区内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抽查比例不低于10%。发现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的,向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提请向县人民政府约谈相关负责人。
第十一条 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