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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 发布时间: 2024-06-10 16:30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一、制定背景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黎平县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初见成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然存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后期运行维护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后期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建成的农村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长期稳定发挥项目生态效益,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及省、州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本次起草工作,体现黎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特点,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认真分析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形成《黎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并于2024年2月21日印发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依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黎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2024年4月18日,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泽猛同志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黎平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根据会议要求,认真对照《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修改完善,并在2024年5月9日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24年6月7日印发。

三、主要目标

通过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500m³/d以下规模(不含500m³/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设施得以按照既定要求正常运行,发挥实效,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的有效治理,达到污水治理目标。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黎平县行政区域内除乡(镇、街道)建成区以外的行政村集中农村居民点以及分散农村居民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500m³/d以下规模(不含500m³/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五、关键词诠释

1.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厕所和厨房排水等,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包含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和其它附属设施。

3.污水处理系统:是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等。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分工协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各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合力推进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行政村为所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和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负责。

(三)保障经费来源。各乡镇(街道)和受益村寨要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多方筹集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县人民政府合理统筹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并及时总结和推广运维管理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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