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导航
统计公报
当前位置:首页 > 2020年新版网站 > 政府数据 > 统计公报
黎平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文章来源:黎平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5-07-07 15:46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单位基本情况

黎平县统计局

黎平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77日)

根据黎平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单位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情况

202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358个,比2018年末增加1360个,增长68.1%;产业活动单位4134个,比2018年末增加1344个,增长48.2%(详见表2-1

2-1 单位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3358

100

企业法人

2070

61.6

机关、事业法人

420

12.5

社会团体

45

1.3

其他法人

823

24.5

二、产业活动单位

4134

100

第二产业

735

17.8

第三产业

3399

82.2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710个,占21.1%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46个,占19.2%批发和零售519个,占15.5%(详见表2-2)。

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数


法人单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3358

100.0

农、林、牧、渔业*

31

0.9

采矿业

22

0.7

制造业

459

13.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2

1.0

建筑业

188

5.6

批发和零售业

519

15.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8

2.9

住宿和餐饮业

63

1.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5

1.3

金融业

4

0.1

房地产业

73

2.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0

21.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2

1.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

0.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8

2.6

教育

190

5.7

卫生和社会工作

60

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4

1.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46

19.2

二、从业人员

202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9302,比2018年末增加4441,增长12.7%,其中女性从业人员18462。第二产业从业人员10565,比2018年末增加650,增长6.6%;第三产业从业人员28737人,比2018年末增加3791人,增长15.2%

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教育业7893,占20.1%制造业7470,占19.0%;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7233,占18.4%(详见表2-3)。

2-3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39302

18462

农、林、牧、渔业*

86

36

采矿业

282

27

制造业

7470

401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43

96

建筑业

2273

685

批发和零售业

2359

106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03

227

住宿和餐饮业

734

49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7

57

金融业

330

135

房地产业

869

43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67

65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88

14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47

21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54

371

教育

7893

4762

卫生和社会工作

3992

275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2

20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233

2075

注:表中农、林、牧、渔业仅包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以及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表中房地产业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表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不含铁路运输业法人单位数据。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2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664683.94元,比2018年末增加992883.94,增长27.0%。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86677.17元,比2018年末增加431677.17,增长94.9%;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778006.78元,比2018年末增加538106.78万元,增长16.6%

202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2403857.83,比2018年末增加984657.83,增长69.4%。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514321.59,比2018年末增加278121.59元,增长117.7%;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1889536.24,比2018年末增加705936.24元,增长59.6%

202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820969.21,比2018年末增加278169.21元,增长51.2%。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426314.92元,比2018年末增加76714.92,增长21.9%;第三产业营业收入394654.29,比2018年末增加201454.29元,增长104.3%(详见表2-4)。

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元)

合 计

4664683.94

2403857.83

820969.21

农、林、牧、渔业*

2224.03

379.69

1461.03

采矿业

33214.95

24470.63

10343.45

制造业

249626.66

118872.75

183793.6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9708.66

240282.55

57989.56

建筑业

154140.29

130698.65

174199.78

批发和零售业

122977.81

60734.87

139911.8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8715.10

13541.94

13160.36

住宿和餐饮业

12928.60

8394.69

8891.8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63.31

360.47

1884.90

金融业

14175.60

1434.20

414.90

房地产业

546123.81

503555.45

129963.0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09045.90

1013668.62

54006.57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657.67

12022.16

3205.7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39643.45

105609.57

7743.3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6480.25

4401.56

4845.82

教育

146927.55

21917.03

2441.73

卫生和社会工作

97403.95

52738.94

23994.1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49.06

3197.05

2717.5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27377.30

87577.00

-

注:表中农、林、牧、渔业仅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表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不包含铁路数据。表中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表中金融业不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负责普查的系统内金融单位。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者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者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者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者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