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依法处置全乡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黎平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贵州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推进构建德化和谐社会进程。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坚持依法规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3.坚持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及其指挥权限。
4.坚持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应急专门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群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坚持预防为主。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6.坚持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快捷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五)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 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 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 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 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 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 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新冠肺炎、传 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 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 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 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 一般(Ⅳ级)四个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 分级处置的依据。
(六)预案体系
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8个层次: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乡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是乡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乡政府制定,报县 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 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乡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乡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乡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 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 预案,由乡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乡政府备案。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村居(社区)基层组织为应对本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村居(社区)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其辖区村居(社区)制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根据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为 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由各单位制订并行文,报乡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 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和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人民团体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是乡内各人民团体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乡人民政 府备案。
8.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重大工 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为应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 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 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七)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乡行政区域内特大、重大、较大和一 般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要乡政府负责协同处置的跨行政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在乡党委领导下,乡人民政府是全乡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乡人民政府通过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县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和安排部署全乡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统筹全乡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乡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长担任总指挥长的乡应急救援总指挥 部,负责全乡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工作,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 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 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总指 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乡党委、乡政府和乡总指挥部安排部署,负责乡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风险类别,设立乡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乡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亲赴一线指导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
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设立总值班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信息发布和宏观指导职责,负责承办乡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省、州、县、乡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乡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乡安监站负责全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乡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专家、应急平台等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评估、修订乡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乡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全乡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以及指导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乡派出所负责全乡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乡恐 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社会治安事件、全乡维稳工作以及其他 群体性事件等;指导全乡反恐情报收集和反恐力量建设,对全乡 重点目标、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的反恐防范工作和对危险物品、 特种设备管控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全乡社会稳定、国内安全情报 信息和动态,并拟订对策;负责国内安全保卫、反邪教等工作; 负责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工作;负责 全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管理、指导、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负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全乡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和实施网络监控工作,以及侦控系统 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情报搜 集、侦察工作,同时防范、处理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乡卫生院负责全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乡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全乡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承担重要会议和大型重要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乡安监站、乡派出所、乡卫生院分别设立专门机构,履行各自负责领域应急值守、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等职责。
(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乡人民政府设立乡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乡人民政府分管副乡长担任,负责指挥处置相 关类别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 指定的副乡长负责指挥。乡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相关部 门,负责组织落实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 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乡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 职责分工和业务范围,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乡应急管理机构
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乡人民政府明确机构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指导抓好应急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五)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机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应根据需要设立或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落实专 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 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 工作责任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六)专家组
乡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综合专家组,乡人民政府专项应 急指挥机构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健全专家 数据库,发挥专家智囊作用,为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突发事件应 对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七)其他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并按规定和程序报经有关机关批准, 各村、各股室站所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测与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 各村、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村、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乡应急局指挥中心依托各村、各部门值班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二)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 急程度,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 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全乡范围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报省 政府审批后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 件时,经报州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号; 发生和可能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县政府审定后发布黄色 预警信号;发生和可能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报县政府审定后发布蓝色预警信号。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三)预警与预防
发布Ⅲ级、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乡政府根据即将 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 时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 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级 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Ⅰ级、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乡政府除采取以 上措施外,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 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质、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 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
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 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和采取保护性措施。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村、各部门要按照信息报告相关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初报,再书面初报详细情况,书面初报时间不得超过突发事件发生后40分钟。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归口管理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乡党委、乡政府是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各村、各部门是向乡党委、乡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和内容。凡发生较大及以 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 共卫生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涉及国家 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紧急情况,涉及国防、外交和港澳台地区 的重要紧急动态,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 热点的事件,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向党委、乡政府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一般 级别突发事件信息由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收集整理报告乡党委、乡政府。
乡直有关部门报告县级主管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应先行向乡党政办报告,再由乡党政办向分管领导报告。所有上报信息以乡党政办报告的信息为准,对口上报。原则上不越级上报,越级上报的需同时报告乡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乡党政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乡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各村和各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各村和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人群、敏感地点、敏感时段,或有可能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各村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乡行政区域外的,由乡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乡镇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二)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乡党政办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村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三)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 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 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要迅速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四)指挥与协调
需要乡政府处置的,由乡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乡政府工 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村、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村、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村、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村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乡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乡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五)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 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 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 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 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 使用等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 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 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等。
(六)应急会商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会商机制,组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应急管理专家开展应急会商工作,及时做好应急救援、社会舆情 等分析研判,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七)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行政区域控制能力,需要上 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乡人民政府上报 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时,乡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八)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九)区域合作
按照省、州、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周边地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事发地政府请求或根据省、州、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由乡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与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联动工作。加强跨区域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与毗邻乡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 邻地区的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形成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
五、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各村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安排和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乡社会事务办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乡纪委监察室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合理、安全使用。相关部门应及早与保险机构对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乡卫生院、各村卫生室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
(二)调查与评估
乡直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村,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乡政府作出报告。
(三)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村负责。事发地村和各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乡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村提出请求,乡直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平战结合 的原则,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 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灾后恢 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一)人力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警民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公安、消防救援、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道路交通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故障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充实现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直各有关部门和各村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村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二)财力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 预算,由乡级财政予以保障。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乡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乡政府审批。乡财政所和乡纪检监察室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专项基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三)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 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 供应。乡安监站负责全乡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乡直相关部门和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四)基本生活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村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保障
乡卫生院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
(六)交通运输保障
乡派出所、乡党政办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七)治安保障
乡派出所、乡综治办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村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八)人员防护保障
乡政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各村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乡直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九)通信保障
乡党政办负责与县工信商务局、电信黎平分公司、移动黎平分公司、联通黎平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有关通信企业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明确一名办公室人员负责管理卫星电话。
(十)社会动员保障
各村可以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其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十一)装备保障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主管部门要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动态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以便及时调用。
(十二)公共设施
乡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明确其管理部门,完善应急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护、应急供水、供电、消防和垃圾、污水处理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规范设置标志标识,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应急配套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十三)应急平台
推进以省、市、县、乡四级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为中心,政府工作部门应急平台为节点,基层组织和重点单位终端为支点,移动应急平台辅以中心延伸至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库,实现应急平台体系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交换共享,满足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等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资源调度、指挥协调、总结评估等非常态工作的需要。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乡安监站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和专项应急处置演练。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通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宣传和培训
全乡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全乡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发布虚假信息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失职、渎职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阻碍公务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执行公务的;
10.其他危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八、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村、各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