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德化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7 15:37  来源:黎平县德化乡人民政府  字体:[ ] 

乡直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德化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5日        

德化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2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执法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法股室站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股室站所执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执法股室站所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五条 结合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科室、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部门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县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六)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决定;

(七)行政检查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行政执法责任制;

(十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四)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五)行政执法部门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结合省、市、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要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五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按照省、市、县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二十七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九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科室予以更正;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非强制执法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非强制执法手段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非强制法。

第三十一条 推行非强制执法手段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采取的方法应必要、适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综合考虑指导成效,避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非强制执法手段工作的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等信息应依法公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三十三条 推行非强制执法手段的实施程序应简明高效,针对不同类型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四条 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执业活动中的突出问题,采取集中或个别说服教育方式,对其宣传法律法规、指出存在问题,帮助其迅速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为有效防范某种违法行为发生,以劝导示范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亲自示范或耐心劝导,提前告知各项监管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

第三十六条 依据法定只能和国家相关政策,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业务进行指导,并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就所涉事项进行政策宣传、政策解读、政策咨询等重点辅导。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