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委编办、县教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黎平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黎平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扩大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入园难”“入园贵”、推进教育公平、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大举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年)〉的通知》(黔党发〔2018〕3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治理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1.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对未按照相关要求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县规划部门要牵头制定(或调整)区域内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
2.对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或达不到配建规模未进行增容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教育部门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依标补建、改建或通过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3.对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不能同步建设的,或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交付使用备案。
4.对配建幼儿园达不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教育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要求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县教科局使用和管理。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县教科局,未移交的要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的可无偿赠与县政府或通过有偿等方式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
1.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县教科局后,县教科局要根据区域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优先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2.办成公办园的,县委编委办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县教科局要牵头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由县教科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全力配合做好乡镇(街道)所在地及以上所有居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包括商品房和保障房)配套幼儿园情况的全面摸底排查(有关调查表见附件1-4),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该项工作于2019年4月22日前完成,并将摸底排查情况报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改。立足实际,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于2019年6月15日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于2019年9月15日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于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按阶段将清理及整改情况分别报送省、州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迎接省、州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为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成立黎平县城镇小区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 柯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明采 县政府办副主任
龙 懿 县教科局局长
成 员:蒋世勇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葛 银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黄 滔 县财政局局长
石庆茂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宁国川 县委编办主任
姚 琼 县民政局局长
各乡镇(街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科局,龙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城镇小区幼儿园治理工作。
(二)落实治理责任分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县教科局: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负责与开发单位签订移交确认书、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统筹安排好幼儿园移交后的幼儿入学问题,并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业务管理、师资管理及培训、办园行为督导监管等工作,保障教育质量。
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研究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办法。
县财政局:做好回购校舍资金保障,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落实奖补政策。
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在产权登记方面负责督促配套幼儿园与首期住宅同步登记;负责依据政策将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办理在所属教育部门名下;负责核实全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取得的方式、面积及原出让金;负责收回配套幼儿园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摸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负责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审核及建后管理等工作的监管落实;协调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实行独立用水用气和物业管理。
县委编办: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幼儿园的,要根据办园实际按程序做好机构编制工作,并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县民政局:配套幼儿园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三)加强治理工作保障。各部门要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认真履行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在媒体及各小区内公布。
县治理工作办公室举报电话及邮箱:
举报电话:0855-6227802;
举报邮箱:1917910753@qq.com;
联系人:穆显叙
附件:1.黎平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情况调查表
2.黎平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调查表
3.黎平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情况调查表
4.黎平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情况调查表
附件1
黎平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情况调查表
单位:填表时间:填表人:
序号 |
小区名称 |
小区基本情况 |
依标应规划配套幼儿园数 |
实际规划配套幼儿园情况 | ||||||||||||
小区规模 |
小区全部交付使用时间 (年月) |
所数 (所) |
班级数 (班) |
幼儿园数 |
幼儿园土地性质 |
占地总面积 (平方 米) |
建筑总面积(平 方米) |
备注 | ||||||||
户数 (户) |
人口数 (人)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所数 (所) |
班级数 (班) |
划拨性质幼儿园数 (所) |
出让性质幼儿园数 (所) |
其他 (所) | ||||||||
填表说明:1.“序号”及“小区名称”应与附件2 中的“序号”及“小区名称”相对应;2.“小区全部交付使用时间”填写实际全部交付使用时间或预计全部交 付使用时间;3.“依标应规划配套幼儿园数”应参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文件中的标准计算;4.幼儿园土地性质为“其他”的,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 |
附件2
黎平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调查表
单位:填表时间:填表人:
序号 |
小区名称 |
小区已建配套幼儿园情况 |
小区在建配套幼儿园情况 | |||||||||||||||||||
已建幼儿园数 |
办园性质 |
其中未投入使 用的幼儿园数 |
其中改变用途的幼儿园数 (所) |
占地面积 (平方 米) |
建筑面积 (平方 米) |
在建幼儿园数 |
预设办园性质 |
占地面积 (平方 米) |
建筑面积 (平方 米) |
预计全部投入使用时间 (年月) |
备注 | |||||||||||
所数 (所) |
班级数 (班) |
公办园数(所) |
普惠性民办园数(所) |
非普惠性民办园数 (所) |
其他 (所) |
所数 (所) |
班级数 (班) |
所数 (所) |
班级数 (班) |
公办园数(所) |
普惠性民办园数(所) |
非普惠性民办园数 (所) |
其他 (所) | |||||||||
填表说明:1.“序号”及“小区名称”应与附件1 中的“序号”及“小区名称”相对应;2.“预计全部投入使用时间”以最后一所投入使用的幼儿园为准;3.“办园性质”及“预设办园性质”为其他的,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 |
附件3
黎平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情况调查表
单位:填表时间:填表人:
序号 |
小区名称 |
幼儿园名称 |
土地性质 |
建设规模 |
办园规模 |
教职工数 |
办园性质(在符合的一项下划√) |
投入使用时间 (年月 |
备注 ) | ||||||||
划拨性质幼儿园数 (所) |
出让性质幼儿园数 (所) |
其他 (所 |
占地 面积 )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班级数 (班) |
幼儿数 (人) |
总人数 (人) |
其中专任教师数 (人) |
公办园 |
普惠性民办园 |
非普惠性民办 园 |
其他 | |||||
填表说明:“土地性质”及“办园性质”为“其他”的,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 |
附件4
黎平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填表时间:填表人:
县(市、区、特区) |
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制定情况 |
实际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数 |
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性质 |
已经改变用途幼儿园数 |
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 情况 |
备注 | ||||||||||||
足额规划配套幼儿园住宅区数 (个) |
未足额规划配套幼儿园住宅区数 (个) |
未规划配套幼儿园住宅区数 (个) |
依标应规划配套幼儿园数 |
实际规划配套幼儿园数 | ||||||||||||||
所数 (所) |
班数 (班) |
所数 (所) |
班数 (班) |
所数 (所) |
班数 (班) |
公办园数(所) |
普惠性民办园 数(所) |
非普惠性民办园数 (所) |
其他 (所) |
所数 (所) |
班数 (班) |
已移交 (所) |
未移交 (所) | |||||
填表说明:1.小区是否足额规划幼儿园应根据附件1 中的“依标应规划配套幼儿园情况”与“实际规划配套幼儿园情况”计算;2.“未足额规划配套幼儿园住宅区”是指住宅区实际规划的配套幼儿园数未达到依标应规划配套幼儿园数;3.“已改变用途幼儿园”指所有挪作他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4.“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情况”是指小区配套幼儿园所有权及使用权是否移交政府(含教育行政部门);5.“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性质”为“其他”的,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