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已失效)

发布时间:2022-10-13 00:00  来源:黎平县  字体:[ ] 

黎府告〔202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大人民群众: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100米区域内。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在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烧田坎土坎、焚烧包谷杆、焚烧稻草。

(三)严禁在林区内烧制木炭。 

(四)严禁在禁火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严禁在禁火范围内吸烟、点火取暖、照明、野炊。

(六)严禁祭祀活动时烧坟山、烧香、烧纸、点蜡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八)严禁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火范围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九)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严格落实县、乡、村三级及森林经营主体防灭火责任,坚持谁管辖、谁负责,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二)各乡镇(街道)要迅速对禁火范围进行戒严,做到主要进山道口设置检查站(或执勤点),并安排人员值守。同时,要加强对重点地段、重要时间段的巡查,对精神障碍患者和老弱痴病残幼等群体,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严防死守野外用火,坚决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三)各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及时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要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及时补充森林防火物资装备。森林消防应急队伍要24小时备勤,落实靠前驻防制度,保持应急待命状态,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指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四)各乡镇(街道)强化监督检查。要认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检查防火责任、野外火源管控措施、队伍建设、扑火准备等工作落实情况,确保森林防火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县森防办(县应急局)要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处置及森林火灾综合预防工作。县林业局要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当气象信息火险等级达3级及以上或在禁火期、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期间要督促护林员在岗履职并做好抽查工作。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要负责森林火灾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侦破和查处,协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县气象局要负责气象预报、监测,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 

五、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森防办(县应急局)报警电话:6233056 

县林业局报警电话:6221380 

县森林公安局报警电话:6221419 

火警:119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