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时间:2024-07-08 10:17  来源: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能: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方案;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教师;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和遵守本场所的管理制度;

(二)安排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

(三)管理、使用本场所的房屋、收入及其他财产;

(四)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五章 宗教活动

(三)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四)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一)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未经备案的;

(二)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的;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事项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