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1 00:00  来源:  字体:[ ] 

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黎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黎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及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分类施策、服务社会、总体可控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设置。

第五条  零售点的具体设置标准

(一)城区所在地设置标准

1.城中休闲广场、繁华商业区(指实际经营商业门店在60个以上,集中连片经营的纯商业区域)内部经营门店,按30米间距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

2.城区其他一般商业区(指与居民住宅区混杂的商业区域)和城区机动车主要交通干道、翘街步行街临街经营门店,按50米间距设置1个零售点;其它步行道、巷道两边门店,按100米间距设置1个零售点。

(二)各乡镇(街道)所在地零售点设置标准

1.各乡镇(街道)所在地机动车主要交通干道的临街门店,按50米间距设置1个零售点;其它步行道、巷道的两边门店,按100米间距设置1个零售点;

2.肇兴旅游景区(肇兴村所在地)采取总量加间距布局模式设置零售点,景区内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40个,肇兴步行街主干道临街门店按30米间距设置1个零售点;景区其它区域按50米间距设置1个零售点。

(三)各行政村(社区)、自然寨零售点设置标准

1.行政村(社区)所在地按每100户、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

2.行政村(社区)下属各独立自然寨(距最近自然寨1公里以上)50户、200人以上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3.县级以上重点开发的旅游行政村(社区)、自然寨(名单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下发的文件为准),视其发展情况和消费能力可适当增设零售点,最多增设不超过3个。

(四)其他区域的设置标准

1.工业区、生态园区按城区所在地设置标准设置;

2.因政府规划拆迁、生态移民搬迁或其它原因而设立的居民安置区,按50米间距设置1个零售点;

3.住宅小区指有小区名称、有统一物业管理,设计住户数量在300户以上的居民居住区域,可细分为封闭式住宅小区和开放式住宅小区。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实际入住100户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6个。封闭式住宅小区外部和开放式住宅小区按所属区域设置标准设置零售点;

4.各类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部按30米间距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

5.新建工地工期在1年以上,工人达300人以上的,在工地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6.企业和工厂内部,按在册实际工作人员300人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规模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少于50米;

7.火车站、客车站、机场内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外部所属商业门店按30米间距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6个;

8.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站便利店,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服务区内其它相对独立且经营副食品的便民服务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同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9.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殡仪馆专供内部消费的经营场所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10.宾馆、酒店和旅游度假村内部,有相对独立、固定对内的经营区域,按实际床位规模在100个以上或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11.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便民服务邮政报刊亭,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中所规定的间距标准减半执行设置、总数限制标准在“退一进一”动态布局管理的基础上给予优先办理。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二)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四)贫困户(已建档立卡,尚未脱贫的扶贫对象);

(五)低保户(持有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但必须是本人经营。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第五条零售点设置的间距、总量等条件限制。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六)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七)符合延续条件,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后1个月内,且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八)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后1个月内,其他申请人在原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零售户使用原许可证正常经营卷烟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

(九)因城市改造等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3个月内在原许可证所在地另迁新址经营,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十)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和其它因政策变化或工作需要,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主动歇业后3个月内在原许可证所在地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十一)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酒专卖店和10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本办法第八条和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模式和业态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主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小型餐饮等专业性较强的。

(三)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城镇所在地,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其它区域中小学校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50米的除外;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零售点设置按照“一址一证”规定,在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布局设置标准的,按照“先申请先办理”原则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申请的,优先照顾特殊群体。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许可证届满后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户数、人口等相关证明以黎平县烟草专卖局调取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申请地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村(居)委员会的相关数据为准,调取的数据可适用一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边最近的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间距、户数、人数和面积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黎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黎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黎烟专〔201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