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寨乡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村,乡直各部门(单位),县驻乡各单位:
《平寨乡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已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寨乡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平寨乡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平寨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信息,指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执法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相关执法信息。
第三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执法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执法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执法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应当向本单位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乡政府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执法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单位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执法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执法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本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本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私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本单位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执法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由包括本单位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执法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执法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执法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九)同一申请人向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执法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第九条 本单位收到执法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执法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执法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执法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