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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民政局“两轻一免”事项清单(共4项) | ||||
说明:在使用本清单时,“适用条件”内的条件需全部满足,才能使用对应的“减轻后的处罚类型及幅度”。 | ||||
序号 | 违法行为种类 | 适用条件 |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减轻后的处罚类型 及幅度 |
1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主动停止以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2 |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主动开展正常工作,并减轻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3 | 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主动停止并消除或者减轻因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违法活动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
4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经查处后能立即改正错误画法,并收回已绘制出版地图的,可以减轻处罚。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