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审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02 17:50  来源:黎平县审计局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增强法治意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按照黎平县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职责定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改善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主题,围绕乡村振兴、国际国内双循环、“十四五”发展规划等中心工作,推动审计监督对象既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又能落实国发2号文敢于创新先行先试。按照《“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的8大类30种审计项目,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安排审计项目,严格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批复的审计项目计划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聚焦“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主责主业,立足“审计监督首先是经济监督”定位,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工作,治已病、防未病,当好国家财产的“看门人”、经济安全的“守护者”,依法忠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要求,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审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二、审计监督程序

(一)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录入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内设机构信息,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等。

(二)严格执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程序。严格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批复安排审计。实施审计前提前三天下发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项目名称、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开展审计调查必须两人以上,出示审计通知书和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并告知事由、依据(证据)、权利义务及解释。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经过复核签字(盖章)认可,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必须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审计组长签字确认,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前必须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意见,对反馈意见明确审计组作出采纳情况说明,部门负责人复核,综合股负责人审理,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二、审计处理处罚裁量依据

计发现问题处理处罚严格按照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黔审法〔2020〕59号)和《贵州省审计机关审计发现问题移送管理办法》执行。

三、责任追究

审计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制度,接到投诉举报,经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含审计评价)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改为从轻处理处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处理处罚。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