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大力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和文艺人才培养工程的部署要求,突出发现和培养优秀文艺人才,激励我省文艺事业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出品牌,推动文艺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文艺精品奖励扶持对象包括电影(含动画电影、纪录电影和网络电影)、电视剧(含网络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和网络动画片)、戏剧(舞台艺术)、广播剧、歌曲、文学作品(文艺类图书)、曲艺、舞蹈、民间文艺、杂技、书法、美术、摄影等门类。其中,文艺精品奖励范围包括我省单位、个人创作生产的、荣获中宣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奖项,或荣获面向国际交流、影响力大的节庆文艺评奖奖项,以及在高端平台展示的文艺作品;省外单位、个人创作的贵州题材,或有较多贵州元素、虽非贵州题材但在贵州创作生产且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文艺作品。文艺精品扶持范围为经过规范程序评定,具有获得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或在全国高端平台展示潜力,对推动贵州文艺高质量发展有积极作用的优秀作品。
第二条 建立完善文艺精品奖励扶持与文艺人才发现培养联通机制。
(一)国家文化英才等国家级、省级优秀文艺人才创作的文艺作品,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进入文艺精品奖励扶持项目。(二)获得文艺精品奖励扶持项目的作者,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优秀文艺人才评选。(三)根据我省重点文艺创作选题计划,择优扶持曾获得文艺精品奖励扶持项目作者开展创作。
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文艺精品扶持项目,可推荐申报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凡纳入我省文艺精品奖励扶持的项目须权属完整清晰,著作权由著作权人享有,不存在著作权权属、转让和许可使用等法律纠纷。获得文艺精品奖励扶持的项目,省委宣传部可以自身名义申报奖项,获得奖项荣誉、以及在公益事业方面的使用权。
第二章文艺精品奖励
第五条 代表贵州荣获中宣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奖项的作品可获得奖励。(一)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二)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三)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四)中国戏剧奖。(五)中国电影金鸡奖。(六)大众电影百花奖。(七)中国音乐金钟奖。(八)中国美术奖。(九)中国曲艺牡丹奖。(十)中国舞蹈荷花奖。(十一)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十二)中国摄影金像奖。(十三)中国书法兰亭奖。(十四)中国杂技金菊奖。(十五)中国电视金鹰奖。(十六)茅盾文学奖。(十七)鲁迅文学奖。(十八)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十九)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第六条 代表贵州荣获面向国际交流、影响力大的节庆文艺评奖奖项的作品可获得奖励。(一)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二)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三)北京国际电影节。(四)海南岛国际电影节。(五)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六)中国国际马戏节。(七)其他经中宣部批准设立的节庆文艺评奖。
第七条代表贵州申报参评荣获中宣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奖项,或荣获面向国际交流、影响力大的节庆文艺评奖作品,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荣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的作品,按所获奖金5倍奖励。(二)荣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按所获奖金3倍奖励。(三)荣获其他中宣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奖项,或荣获面向国际交流、影响力大的节庆文艺评奖奖项的作品,按所获奖金2倍奖励。未获奖金或以入围、入展等方式进入以上评奖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在高端平台公开发表、播映、演出的优秀文艺作品,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文学作品1.长篇小说。在《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等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头题位置发表,或被《长篇小说选刊》《小说选刊》等全国重要文学选刊头题位置转载,每部奖励25万元;非头题位置发表(转载),每部奖励15万元。2.长篇报告文学、中篇小说、剧本。在《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等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头题位置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小说选刊》等全国重要文学选刊头题位置转载,每部奖励8万元;非头题位置发表(转载),每部奖励6万元。3.中篇报告文学、短篇小说、文艺理论、文艺评论(文艺理论和文艺评论在5000字以上)。在《人民文学》《收获》《十月》《当代》《中国作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文学评论》《文艺理论研究》《中国现代文学丛刊》《中国当代文学研究》等头题位置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小说选刊》等头题位置转载,每篇奖励4万元;非头题位置发表(转载),每篇奖励2万元。4.被列入国家重点出版物或作者有全国性、国际性重要影响,并在贵州出版的文艺类图书,每部奖励10万元。(二)戏剧及文艺演出1.入选中央、国家有关部门主办的各类演(展)出,每部奖励30万元。2.在省内外演出100场以上的戏剧,每满100场奖励50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100万元。3.时长在60分钟以上的面向文化旅游市场的驻场文艺演出,在省内外演出100场以上,每满100场奖励40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80万元。(三)电影1.票房1亿元以上的电影,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票房5000万元至1亿元的电影,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属于重大现实、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等题材,社会效益明显的,票房不低于1000万元的电影,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2.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网络电影,产生广泛社会影响,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不超过200万元。获得国家广电总局上线备案号并播出的重大题材网络电影,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四)电视剧1.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播出,每集奖励10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400万元。2.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播出,每集奖励7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280万元。3.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网络电视剧,产生广泛社会影响,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广电总局上线备案号并播出的重大题材网络电视剧,一次性奖励30万元。4.电视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每集奖励4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播出,每集奖励3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80万元。5.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网络动画片,产生广泛社会影响,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不超过80万元。获得国家广电总局上线备案号并播出的重大题材网络动画片,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五)广播剧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播出的,每集奖励5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20万元。(六)歌曲1.入选中宣部“中国梦”主题新创作歌曲,每首奖励20万元。2.入选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主办的重大演出、重大活动,或入选中央电视台组织的春节联欢晚会等重大晚会,每首奖励15万元。3.入选中央电视台组织的其他重要节日主题晚会,每首奖励8万元。(七)以曲艺、舞蹈、杂技、民间文艺等独立呈现的节目1.入选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演出、重大活动、重大主题创作或中央电视台组织的春节联欢晚会,每个节目奖励15万元。2.入选中央电视台组织的其他重要节日主题晚会,每个节目奖励8万元。(八)书法、美术、摄影书法作品入选全国书法篆刻展览,美术作品入选全国青年美术展览,摄影作品入选全国摄影艺术展览,按照所获奖金同等额度奖励;未获奖金的或以入围、入展等方式进入以上评奖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获得省文艺精品奖励作品的作者,优先推荐参评国家文化英才、国家青年文化英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文艺类)、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优先推荐作为贵州省文艺名家工作室领衔人。计划创作作品优先推荐参加贵州省文艺精品项目扶持。
第十条 对上述奖励中无对应条款又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由省委宣传部参照有关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奖项标准奖励;同一作品先后在多个高端平台展示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差。
第三章文艺精品扶持
第十二条 文艺精品扶持项目范围为:(一)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规划重大工程的项目;(二)省委、省政府围绕重大主题、重要节点等指定创作生产的项目;(三)列入省委宣传部文艺精品创作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四)其他重点文艺创作项目。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对文艺精品扶持项目分三类推进组织实施。(一)一类项目。主要指重大现实、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项目,省委宣传部对扶持项目进行重点统筹、指导、协调,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全力配合推进项目实施。(二)二类项目。省委宣传部对扶持项目的重点环节进行指导,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全力推进项目实施。(三)三类项目。省委宣传部对扶持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由项目申报单位统筹、协调项目实施单位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以下文艺人才创作的、且符合我省文艺精品扶持条件的文艺作品,可直接纳入我省文艺精品扶持终评。(一)国家文化英才、国家青年文化英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文艺类)、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二)两次以上获得中宣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个人最高奖的全国优秀文艺人才。(三)近10年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出3部(含)以上的电影(全国院线上映,票房1亿元以上)或3部(含)以上电视剧(省级及以上电视台黄金时段首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经济收益的制片人、编剧、导演。(四)贵州省文艺名家工作室领衔人。(五)我省引进的高层次文艺类人才。(六)入选我省省管专家的文艺类人才、贵州省文化英才、贵州省青年文化英才。(七)省文联、省作协相关协会每年推荐的我省优秀文艺人才。(八)省委宣传部认定的其他优秀文艺人才。
第十五条 文艺精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作品的剧本创作、采风研讨、制作生产、宣传推广等。电影、电视剧、戏剧类每件扶持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30%。广播剧、歌曲和文学作品每件扶持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中宣部等上级部门或省委、省政府指定创作或给予扶持的重大文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凡纳入文艺精品扶持的项目,需在贵州省立项,由贵州省有关单位(机构、个人)独立创作或联合创作生产并担任第一出品方(国家级播出平台除外),作品版权和评奖申报权属于贵州省有关单位(机构、个人)。
第十八条 文艺精品扶持项目的剧本需提交省委宣传部审定,未经同意,不得开机(拍)、投拍、录制。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九条 文艺精品奖励扶持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集中评审。围绕宣传思想工作大局组织创作的重大项目,产生广泛社会影响、对繁荣发展贵州文艺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文艺作品,可适时申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扶持事项。
第二十条 文艺精品奖励由创作生产单位(个人)通过省直单位或市(州)党委宣传部向省委宣传部申报,个别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文艺精品可由创作生产单位(个人)向省委宣传部直接申报。文艺精品扶持由创作生产单位(个人)通过省直单位或市(州)党委宣传部向省委宣传部申报。
第二十一条 文艺精品奖励扶持由申报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委宣传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符合省委宣传部通知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报的文艺精品奖励扶持应通过唯一渠道申报,不得多头报送。(一)省内单位(个人)合作创作和申报的项目,由主要创作生产单位(个人)申报,各参与合作单位(个人)须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二)与省外单位(个人)联合创作的项目,由我省创作生产单位(个人)申报,且该单位(个人)为主要出品方、有国家级各类评奖申报权,各联合创作单位(个人)须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拟奖励扶持的文艺精品经省委宣传部审定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奖励扶持。
第二十四条 扶持项目成果代表贵州申报参评并荣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中宣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奖项,奖金由省委宣传部分配。
第五章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个人)对奖励扶持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盖章(本人签字)。以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虚报者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申报单位负责追回冒领奖金、扶持资金,并承担连带责任;申报个人退回冒领奖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文艺精品奖金和扶持资金统一核拨到申报单位(个人)。奖金或扶持资金由作品著作权拥有者领取,其中,文艺精品奖励奖金可以用于奖励个人(仅限参与创作生产的个人),文艺精品扶持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创作生产。省内创作生产者与省外、境外合作的作品获得奖励或被扶持,奖金或扶持资金由省内著作权拥有者领取。以上资金均含税。
第二十七条 省委宣传部按照本办法规定,与获得文艺精品扶持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项目工作职责和结项验收标准,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对获得文艺精品扶持资金进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委宣传部备案。省委宣传部将围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向省委宣传部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省委宣传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结项报告由省委宣传部备案;验收不合格,省委宣传部责令申报单位变更项目实施单位,或撤销项目并收回扶持资金。因故需要调整项目推进计划,或因不可抗力项目需要提前终止的,由申报单位报请省委宣传部撤销扶持项目,并退回扶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督促、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晰、账目明晰,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单位及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项目、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奖金、扶持资金从省委宣传部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2020年6月24日印发的《贵州省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