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受益对象
①人均收入低于我省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中的重病、重残人员。③低保边缘家庭或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申请方式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三、受益标准
受益标准=即补助水平+增发困难补助金
即补助水平=当年省、州规定的低保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
增发困难补助金=保障人员中符合增发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照当年省、州规定的增发标准)。
四、政策依据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号)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困(村级主要是对入户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评议)。
4.一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本村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的同时可报乡镇开展抽查。
5.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6.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7.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9.三榜公示。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10.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
七、其他公开事项
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月发放低保金。
第二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受益对象
①人均收入低于我省规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城市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中的重病、重残人员。③低保边缘家庭或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申请方式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三、受益标准
受益标准=即补助水平+增发困难补助金
即补助水平=当年省、州规定的低保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
增发困难补助金=保障人员中符合增发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照当年省、州规定的增发标准)。
四、政策依据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号)
五、申报材料
1.《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城市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4.一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6.二榜公示。委托乡(镇)城市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7.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城市低保,核准保障待遇。
七、其他公开事项
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月发放低保金。
第三章 临时救助政策
一、受益对象
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1.家庭对象。
(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受益标准
1.家庭对象救助标准。
(1)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3个月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3000-6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给予6000-10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参照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1-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在州内就读的给予1000-2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州外省内就读的给予2000-3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在省外就读的给予3000-50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5)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5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成员人数,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年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个人对象救助标准。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综合考虑灾祸情形、突发病情、医治费用、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给予300-1500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三、政策依据
《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黔东南府办发〔2016〕66号)、《黎平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黎平党办发〔2022〕28号)
四、申报材料
1.提交纸质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非本地户籍求助者需提供当地居住证或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亦或当地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证明;
(4)填写《黔东南州临时救助申请书》;
(5)填写《黔东南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6)填写《黔东南州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个人信息内容;
(7)有固定收入的求助者需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8)提供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况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
2.县、乡两级办理临时救助业务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下达《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受理书》,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递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告,无异意)→发放救助金。
六、其他公开事项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 特困供养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州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 1 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救助标准
当年省州规定的标准
受益标准=基本生活费
①基本生活费:当年省、州规定标准。
②全失能护理费:当年省、州规定标准。
③半失能护理费:当年省、州规定标准。
④全自理护理费:当年省、州规定标准。
三、政策依据
《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5、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6、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孤儿福利政策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录入儿童信息系统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也纳入发放范围,由法院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其父母服刑证明。对年满18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大专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证明。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当年省州规定的标准。
三、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提出审批意见,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审批同意的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管理系统,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福利政策
一、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发放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贵州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
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
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
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
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
周岁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标准
当年省州规定的标准
三、申报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条件的儿童,且无人代理其提出申请的申请,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不能进行部门信息比对的,可通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补充必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查验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再次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4.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步将审核通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急需保障,但又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儿童,可先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予以保障,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纳入保障范围。
5.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县级民政部门,确保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对“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变更。
第七章 低保边缘家庭
一、受益对象
①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18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人群。
②未消除风险的监测户18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人群。
二、申请方式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三、政策依据
《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黔民发〔2022〕19号)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城乡居民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社区)委员会召开低保边缘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
4.一榜公示。在村(社区)务公开栏、村(社区)居民聚居地,对本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的同时可报乡镇开展抽查。
5.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汇总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6.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审核会对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7.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社区)居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城乡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9.三榜公示。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社区)务公开栏及居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10.审核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纳入低保边缘家庭。
六、其他公开事项
①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直接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
②实行动态管理,“应纳尽纳、应退则退”。
第八章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
一、受益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乞讨人员,还包括被偷、被骗、遗失钱财、突发急病临时遇到困难的人员。
1.一般对象
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遗失钱财等临时遇到困难,导致生活无着,无力返乡。
2.特殊对象。
(1)老年人、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能够提供身份信息,但自身无力返乡;
(2)因精神障碍、智力障碍、老年痴呆、年幼、突发急病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情况,导致生活无着,需要救助。
二、受益标准
1.一般对象。
(1)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遗失钱财等临时遇到困难的受助人员,根据户籍信息提供返乡乘车凭证和途中食物、衣物、电话服务等;
(2)要求提供银行卡联系亲属汇款过来的,为他们提供相应服务,并做好其亲属汇款的现金交接;
(3)要求住宿的,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食物和住宿、衣物和日常用品,期限不能超过10天。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4)在站期间像有需求的受助人员提供看书、看电视、心理咨询、谈心、体育锻炼等服务。
2.特殊对象。
(1)对能够提供身份信息、无力返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为他们联系亲属或户籍地民政部门,联系亲属到救助管理机构接领,亲属无法前来接领的有救助管理机构护送至户籍地民政部门;
(2)精神障碍或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立即送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为其提供全部住院医疗费用、生活费用和陪护费用。身份信息不明的在住院期间为其进行寻亲服务,待病情稳定后护送返乡;
(3)智力障碍、年老痴呆、年幼无法提供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为其他提供食宿、教育管理、干净衣物等服务,并及时进行寻亲,核实身份后安排专门人员护送返乡。经寻亲后还是无法查找到亲属的,进行寄养安置;
(4)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三、政策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2003年第24号部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
四、申报材料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时携带物品情况。
五、办理流程
1.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2.救助接待: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其身份证件、询问情况进行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办理入站登记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解释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3.救助服务:对办理入站登记手续的受助人员提供食宿、返乡凭证、医疗救治、联系亲属、寻亲服务、护送返乡、教育矫治等服务;
4.站内管理:对留宿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按照年龄、性别实行分类管理,告知站内管理的规章制度。
5.离站安置:对于一般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和途中食品尽快安排返乡,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精神病人、智障等特殊受助人员身份信息清楚的护送返乡,核查不到身份信息的进行寄养安置处理。
六、其他公开事项
1.执行“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
2.对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
3.对于因年老痴呆、年幼、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患病等原因无法查找身份信息和亲属的特殊受助人员,通过报纸、网络、微信、DNA数据、全国救助寻亲网等方式进行寻亲,寻亲是将公布受助人员当时的照片和特征。
(最终解释权:县民政局)
电话:0855-622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