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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社会救助政策及办理流程
文章来源:黎平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2-19 10:13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第一章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民主评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1.村级主要是对入户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评议。2.年度核查时必须开展村级民主评议,非年度核查可不进行村级民主评议)

4.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5.乡镇政府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审批,并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决定是否纳入低保保障)。权限未下放的乡镇(街道)作出审核决定,权限下放的乡镇(街道)作出审批决定。

6.一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7.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对权限未下放的乡镇(街道)上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8.二榜公示。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9.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


政策依据:《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二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乡镇政府审核。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困(1.村级主要是对入户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评议。2.年度核查时必须开展村级民主评议,非年度核查可不进行村级民主评议)。

4.一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城市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对权限未下放的乡镇(街道)上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6.二榜公示。委托乡(镇)城市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7.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城市低保,核准保障待遇。 

政策依据:《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三章 临时救助政策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递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告,无异意)→发放救助金。


政策依据:《黔东南州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第四章 特困供养救助政策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乡镇政府审核与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4、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政策依据:《黔东南州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五章 孤儿福利政策审批流程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审批同意的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管理系统。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六章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福利政策办理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条件的儿童,且无人代理其提出申请的申请,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不能进行部门信息比对的,可通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补充必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查验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再次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4.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步将审核通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急需保障,但又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儿童,可先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予以保障,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纳入保障范围。

5.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县级民政部门,确保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对“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人员信息进行变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七章 低保边缘家庭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城乡居民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社区)委员会召开低保边缘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

4.一榜公示。在村(社区)务公开栏、村(社区)居民聚居地,对本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的同时可报乡镇开展抽查。

5.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汇总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6.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审核会对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7.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社区)居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城乡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9.三榜公示。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社区)务公开栏及居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10.审核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纳入低保边缘家庭。


政策依据:《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


第八章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 由一名持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居住 1 年以上且持有当地居住证 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 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政策依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刚性支出困难 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九章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办理流程


1.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2.救助接待: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其身份证件、询问情况进行甄别,符合救助条件的办理入站登记手续,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解释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3.救助服务:对办理入站登记手续的受助人员提供食宿、返乡凭证、医疗救治、联系亲属、寻亲服务、护送返乡、教育矫治等服务;

4.站内管理:对留宿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按照年龄、性别实行分类管理,告知站内管理的规章制度。

5.离站安置:对于一般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和途中食品尽快安排返乡,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精神病人、智障等特殊受助人员身份信息清楚的护送返乡,核查不到身份信息的进行寄养安置处理。


政策依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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