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适用于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为其参加失业保险。
(二)失业保险缴费的费率。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按照我省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发放。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范围。(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6)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以后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常不超过24个月。
(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手续办理。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社保局)申领失业保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具体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手续。
(七)失业登记办理。用人单位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后,该员工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到所在的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
(八)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九)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免费服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免费参加一次由当地就业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十)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十一)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建制跨越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越统筹地区已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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