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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黎市监处罚( 2023 )101  号
文章来源:黎平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6-08 10:32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黎市监处罚(2023 101  

当事人:黎平县爱尚萌宝母婴店(吴水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黎平县爱尚萌宝母婴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1MA****R88M                     

住所(住址)黎平县敖市镇敖市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水清                              

身份证件号码:5226311979****0068            

联系电话:182****1593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黎平县敖市镇敖市村五组                   

2023年4月25日上午10时,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县敖市镇敖市村广源街上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黎平县敖市镇黎平县爱尚萌宝母婴店正在销售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记录,对超过有效期食品进行扣押,扣押的食品存放在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敖市分局库房内。202354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行为报局领导进行立案调查。20235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吴水清进行询问调查,同时吴水清提供了黎平县敖市镇黎平县爱尚萌宝母婴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吴水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3日注册登记,在黎平县敖市镇敖市村广源街上经营婴用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母婴生活用品等2023425,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日常监督检查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中:颐选中老年羊奶粉27罐,净含量:800克,制造商:黑龙江贝特佳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128日;保质期:24个月;至案发日期时已超过保质期:4个月零17天,售价:34元/罐;颐选中老年牛奶粉9罐,净含量:800克,制造商:黑龙江贝特佳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125日;保质期:24个月;至案发日期时已超过保质期:4个月20天,售价:34/罐。              

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购销票据、台账,未能确定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有没有卖出去、卖出多少,因此未能确定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颐选中老年羊奶粉27罐×34元/罐+颐选中老年牛奶粉9罐×34/罐=1224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制造商等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1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数量、购销价格、购进渠道等;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本案立案调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进行。2023526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黎市监罚告(2023 10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售卖过期食品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发后积极整改。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过罚相当原则,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颐选中老年羊奶粉27罐,生产日期:2020128颐选中老年牛奶粉9罐,生产日期2020125

2、罚款人民币400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选择以下几种缴款方式:1、对公账户转账:先到黎平县市场监管局财务室领取纸质缴款通知书,然后到贵阳银行进行转;2、现金缴款:直接到中国工商银行黎平县支行缴纳或到黎平县农商行南泉山支行或休闲广场支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6 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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