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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黎 市监处字〔2024〕242号
文章来源:黎平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1-15 08:44 浏览量:0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4242

当事人:黎平县**茶叶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                 

住所:黎平县地坪镇新**村                            

法定代表人滚**                                                 

身份证号码:522631************                        

联系电话:139****2159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黎平县地坪镇**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4827日,我局接到投诉人曾**投诉举报,称2024年8月18日在拼多多购买了黎平县***茶叶加工厂生产的生态红茶,喝了感觉味道不对,经查看(国家生产许可证官网)查询得知,该商品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许可证获得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7日。20249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其生产厂房、库房和直销经营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厂房、库房中,未发现消费者所举报的生态红茶,在其经营门市也未发现有该批次生态红茶。2024年10月13日投诉举报人王**通过拼多多(贵州省黎平县***茶叶店)购买了被投诉人黎平县***茶叶加工厂生产销售的福鼎白茶,经查询该执行标准T/LPCX01-2020黎平香茶的执行标准,该涉案产品在多处标注为福鼎白茶与该执行标准不符。乱用执行标准或无标准生产。且商品生产日期不清晰。202492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两个投诉主体都是黎平县***茶叶加工厂,我局决定对两起投诉线索进行并案处理。2024年11月26日,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四楼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股办公室对黎平县***茶叶加工厂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3页。

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黎平县***茶叶加工厂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滚**身份证复印件1份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黎平县***茶叶加工厂202318日与贵州省黎平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茶叶加工委托协议2024年4月份当事人委托贵州省黎平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了福鼎白茶30斤,生态红茶20斤。当事人20248月开始在网上进行试销售该厂茶叶8月18日卖了红茶20包(每包100g),每销售价每包19.9元,销售额39810月13日在网上卖了20包(每包125g)销售价每包10.1销售额202元。20249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其生产车间、库房及经营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在生产车间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消费者所举报批次福鼎白茶,在其黎平侗乡茶城经营门市内的检查时发现有散装红茶8公斤和散装福鼎白茶14公斤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的生态红茶、福鼎白茶外包装标签上产品执行标准为T/LPCX01-2020黎平香茶标准,为虚假标注执行标注的行为,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虚假标注的食品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49210月25日黎平县***茶叶加工厂及其经营门市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2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410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黎平县***茶叶加工厂门市进行检查时现场拍照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标准食品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410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股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标准食品的缘由、经过);

证据四:202410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茶叶加工委托协议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身份的事实)。

以上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我局于202412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黎市监告字〔202424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异议申请。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标签虚假标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二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标签虚假标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投诉举报人对当事人销售生态红福鼎白茶并无食品质量方面不合格或不安全的证据证明,无法证明该产品存在质量安全。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供各类证据,且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举报人对当事人生产的生态红福鼎白茶,并无食品质量方面不合格或不安全的证据证明,无法证明该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举报人所称的生产许可证获得时间在后,生产日期在前,当事人在2023年1月8日就与黎平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茶叶加工委托协议的,黎平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获得时间为2020年2月24日,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452263100241.本着以事实为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全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整改情况等,结合本案实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减轻处罚

违法所得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计算违法所得如下:该批次红茶生产20斤红茶20包(每包100g),每销售价每包19.9销售额398 该批次福鼎白茶生产30斤,20包(每包125g)销售价每包10.1销售额202货值金额为398+202=600

处罚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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