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黎 市监处字〔2024〕202号
当事人:贵州黎平县**米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贵州黎平县**米业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德凤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号码:522631*************
联系电话:139******** 其他联系方式:吴***(151********)
联系地址: 黎平县德凤街道***村(**米业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4年6月27日,我局接到消费者饶**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件,称购买了贵州黎平县**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米,发现其配料表和钠含量标注错误,产品执行标准为糙米标准。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生产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其生产厂房、库房和直销经营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厂房、库房中,未发现消费者所举报的红米产品,在其展示厅发现有相关生产记录。同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9月20日,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四楼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股办公室对贵州黎平县**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授权委托人吴**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3页。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贵州黎平县**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吴**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生产清单1份,销售单1份。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贵州黎平县**米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日用300公斤红稻谷生产195.9公斤红米,主要以散装销售为主,散装销售价为14元/公斤。2024年6月18日,消费者饶**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其在仟山臻选抖音店购买了贵州黎平县**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米1袋(500克),单价29元,发现其配料表和钠含量标注错误,产品执行标准为糙米标准。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其生产厂房、库房和直销经营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厂房、库房中,未发现消费者所举报的红米产品,在其展示厅发现有相关生产记录,在陪同人吴**提供的标签中,其产品执行标准GB/T18810;其生产许可证明细是:1、粮食加工品0102大米(大米,糙米类产品);2、粮食加工品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小米,紫米,红线米),该公司有红线米生产资质,其配料表和钠含量标注错误,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对贵州黎平县**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黎平县**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现场拍照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黎平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股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缘由、经过);
证据四:2024年7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身份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7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该批次红米生产记录和销售单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红米的事实)。
以上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黎市监处告字〔2024〕20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异议申请。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举报人对当事人生产的红米,并无食品质量方面不合格或不安全的证据证明,且该批次产品有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提供各类证据,且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危害性小。同时,举报人对当事人生产的红米,并无食品质量方面不合格或不安全的证据证明。本着以事实为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全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整改情况等,结合本案实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减轻处罚。
违法所得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计算违法所得如下:该批次生产量195.5公斤,散装销售195公斤(13元/公斤),销售金额195×13=2535元, 仟山臻选抖音店销售1件2斤,单价29元,货值金额为2535+29=2564元。
处罚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黎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