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因市场主体在相关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决定对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过期许可证(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小作坊登记证》)共计445张(户)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详见、《黎平县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名单》(附件1)、《黎平县小餐饮登记证过期名单》(附件2)、《黎平县小作坊登记证过期名单》(附件3)。
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黎平县市场监管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