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我县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县搬迁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根据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可持续发展的通知》(黔迁领发〔2024〕1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帮扶车间(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是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基础上,凡吸纳5名(含)以上搬迁群众就业、依法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向县生态移民部门申请认定为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
第三条 坚持“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按照“巩固升级一批、规范扶持一批、谋划新建一批、有序退出一批”的管理思路,规范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低质低效、带动能力差的市场主体认定为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是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基础上,对符合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条件的落实相关就业政策,支持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要有固定经营或生产生活场所,生产经营较稳定,劳动关系和谐;未从事违法、污染及对人体身心有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车间管理等制度健全。
第六条 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基础上,凡吸纳5名(含)以上搬迁群众就业、依法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工资收入不低于黎平县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60至65周岁、身体健康、在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务工的搬迁群众,纳入就业人员统计。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由经营主体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生态移民和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核验,由县生态移民和人社部门进行认定并授牌,并报州生态移民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未经县生态移民部门认定的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不能悬挂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的标识,已认定挂牌的帮扶车间应每季度向县生态移民局提供一份就业人员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流水等资料。
第九条 县生态移民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好、较好、不合格的认定及复评工作。原则上评估为较好以上等次的应持续正常运营1年以上(新建不足一年的持续正常运行半年以上)、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黎平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好等次的吸纳易地搬迁群众就业不少于20人,较好等次的吸纳易地搬迁群众就业不少于10人。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十条 县生态移民部门对已认定的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要建立台账,应包含车间名称、吸纳就业人数(其中吸纳易地搬迁群众就业的数量)、政策落实等内容
第十一条 县生态移民部门原则上每半年要对现有的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人数、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闲置(3个月及以上)、吸纳易地搬迁群众就业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要及时取消认定资格并摘牌。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取消认定资格报州生态移民和人社部门审批。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对吸纳搬迁群众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由县人社局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于搬迁群众自主创业兴办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场地支持等政策,并给予一次创业补贴;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中的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按银行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提供的,鼓励采购人通过内部控制程序优先向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采购;对集采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对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依法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统筹各种资源,推行安置社区集中教育辅导试点,重点对易地搬迁家庭、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职工子女开展课后集中教育辅导,支持务工家长安心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生态移民部门每年对认定的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开展一次绩效自评。县级生态移民部门将评估结果报州生态移民部门审核后向省生态移民局申报,省生态移民局审核批复评估结果。批复评估结果为“较好”等次的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给予5万元奖励,批复评估结果为“好”等次的易搬社区就业帮扶车间在给予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按照带动的易地搬迁群众就业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就业带动成效激励奖,资金从戴帽支持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生态移民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