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包容审慎“三张清单”的公示 根据《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县司法局相关要求,现将我局涉及包容审慎执法的“三张清单”公示如下: |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黎平县医疗保障局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 ||
2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
3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
4 | 对用人单位伪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
5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
6 | 对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处罚 | ||||
7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票的投票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黎平县医疗保障局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医保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2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
3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
4 | 对用人单位伪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
5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
6 | 对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处罚 | ||||
7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票的投票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黎平县医疗保障局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医保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2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
3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 ||||
4 | 对用人单位伪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
5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
6 | 对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处罚 | ||||
7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票的投票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