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无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时间: | 发布时间: | 2018-11-16 11:03 | |
文件有效性: | 是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黎平县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8年11月16日
黎平县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暂行办法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残疾人同步小康创业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规范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工作,进一步激发残疾人创业就业热情,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创业就业增收致富,实现同步小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原则
(一)坚持扶贫帮困、公平公正原则。优先扶持创业贫困残疾人,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筛选对象,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试点示范原则。鼓励残疾人创办创业就业示范点、合作社等经济实体,实现自主创业就业增收致富。
(三)坚持集中安置原则。鼓励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规模大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能力以及25个乡镇(街道)统筹兼顾等因素,开展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
(五)坚持适度规模原则。达到省级、州级规模要求的,根据省级、州级分配名额,按照规模从大到小筛选,择优申报为省、州扶贫示范点;达到县级规模要求的,根据县级创建名额,按照规模从大到小筛选,择优确定为县级扶贫示范点。
(六)坚持先建后补原则。
二、扶持对象
(一)具有黎平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5周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已经自主创办有经济实体的残疾人。
(二)县辖区内具有一定规模,辐射带动残疾人创业就业效果好的扶贫基地、福利企业,以及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
三、扶持范围
种植业(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养殖业及加工、服务业等。
四、申报条件
(一)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创建标准
1.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创建示范点标准。
(1)县级残疾人就业示范点:当年新增残疾人就业3—5人。
(2)州级残疾人就业示范点:当年新增残疾人就业6—10人。
(3)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点:当年新增残疾人就业11人以上。
(4)依法与所有新增就业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新就业的每名残疾人应在岗工作一年以上。
(5)为新增残疾人按月按人足额缴纳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
2.由残疾人创办或领办的扶贫基地创建示范点标准。
(1)残疾人安置。
县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安置3—5名残疾人就业,辐射带动5户残疾人以上。
州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安置6—10名残疾人就业,辐射带动10户以上残疾人。
省级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安置11名以上残疾人,辐射带动20户以上残疾人。
(2)具有一定规模、一定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持续安置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
县级规模:种植规模达50亩以上;大棚7个以上;养猪存栏154头以上;养羊存栏100只以上;养牛存栏30头以上;家禽2500羽以上;养蜂100箱以上;水产养殖面积达10亩以上。
州级规模:种植规模达80亩以上;大棚10个以上;养猪存栏250头以上;养羊存栏150只以上;养牛存栏50头以上;家禽4000羽以上;养蜂150箱以上;水产养殖面积达15亩以上。
省级规模:种植规模达100亩以上;大棚15个以上;养猪存栏300头以上;养羊存栏200只以上;养牛存栏60头以上;家禽5000羽以上;养蜂200箱以上;水产养殖面积达20亩以上。
(二)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自主创业户标准
1.种植、养殖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种植规模20亩以上;大棚3个以上;养猪存栏50头以上;养牛存栏15头以上;养羊存栏50只以上;养兔存栏500-999只;家禽存栏1200羽以上;水产养殖面积4亩以上;养蜂30箱以上。
2.加工、服务等其它行业。有固定经营场所,有一定规模,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
3.对未达到上述创业标准,但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在自主创业中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微创户可视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五、扶持标准
(一)示范点补助标准
创建省级示范点并通过省级考核评估的,县残联给予4—5万元扶持资金;创建州级示范点并通过州级考核评估的,县残联给予3—4万元扶持资金;创建县级示范点并通过县残联考核评估的,县残联给予2—3万元扶持资金。
(二)非示范点补助标准
1.被县残联明确为残疾人创业基地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由县残联给予1—2万元扶持资金。
2.被县残联明确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自主创业户的,由县残联给予0.5—1万元扶持资金。
3.被县残联明确为微创户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自主创业的,由县残联给予0.2—0.5万元扶持资金。
六、资金来源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57号)的规定,县级扶持资金用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七、扶持申请
(一)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申报材料
1.《黎平县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申报表》(附件3);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安置残疾人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从事盲人保健按摩的残疾人还需提交《贵州省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证》复印件;
5.企业或基地残疾人花名册(附件4);
6.《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7.《用工合同》复印件;
8.《保险交纳凭证》复印件。
(二)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自主创业户扶持申报材料
1.黎平县残疾人家庭创业扶持申请表(附件2);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种植、养殖行业除外);
5.若经营场所是租赁的,还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已经获得扶持的残疾人个人经济实体、创业就业扶贫基地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未进行扩大经营生产的,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四)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接到申请后需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所签署意见必须准确表明态度<即是否属实,是否同意扶持>,且有审核人及分管领导签名)加盖乡镇(街道)残联公章后,再由乡镇(街道)残联向县残联提交上述申请材料。
七、审核审批
县残联收到乡镇(街道)残联提交的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申请材料后,由县残联分管领导会同至少1名县残联干部职工再次进行实地核查。核实后均要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即是否属实,是否同意扶持)并签名,再提交县残联班子会议研究。
经县残联班子会议研究同意扶持的,申请的残疾人本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开户行,是企业或个体户的,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县残联班子会议研究不同意扶持的,县残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复印件退还给所在乡镇(街道)残联,由所在乡镇(街道)残联及时答复申请人。
县残联班子会议每个季度研究一次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工作,个别特殊情况可适时研究解决。
八、建档立卡
县、乡镇(街道)残联均要建立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档案,将申请材料整理存档备案。
九、落实责任
(一)县、乡镇(街道)残联对残疾人提出的申请,必须及时受理,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果。
(二)对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骗取残疾人扶持资金的,要依法追回全部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县、乡镇(街道)残联对残疾人扶持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实行共同监督管理。
十、本暂行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残联负责解释。原《黎平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申请创业就业扶持的管理办法》(黎平县残联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黎平县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补助标准
序 号 |
项 目 |
规模要求 |
补助 标准 | |||
残疾人微 创业户 |
残疾人个 体创业 |
基地或集中安 置残疾人企业 | ||||
一 |
种植类 |
新增10—25亩 |
新增25—50亩 |
新增50亩以上 |
200元/亩 | |
二 |
养殖类 |
|||||
1 |
家禽养殖 |
年存栏500—1200羽 |
年存栏1200—2500羽 |
年存栏2500羽以上 |
4元/羽 | |
2 |
生猪养殖 |
年存栏30—74头 |
年存栏75—149头 |
年存栏150头以上 |
67元/头 | |
3 |
养牛 |
年存栏6—14头 |
年存栏15—29头 |
年存栏30头以上 |
330元/头 | |
4 |
山羊养殖 |
年存栏20—49头 |
年存栏50—99只 |
年存栏100只以上 |
200元/只 | |
5 |
养兔 |
年存栏200—499只 |
年存栏500—999只 |
年存栏1000只以上 |
10元/只 | |
6 |
水产养殖 |
2—5亩 |
5—10亩 |
10亩以上 |
1000元/亩 | |
7 |
养蜂 |
20—49箱 |
50—99箱 |
100箱以上 |
100元/箱 | |
三 |
标准大棚 |
1—2个 |
3—6个 |
7个以上 |
1330元/个 | |
四 |
加工、服务等行业 |
投资2—4万元 |
投资5—19万元 |
投资20万元以上 |
在限额内补助 | |
五 |
示范点 |
|||||
1 |
县级示范点 |
当年新增残疾人就业3—5人,且辐射带动5户残疾人以上,达到县级创业标准。 |
2—3万元/示范点 | |||
2 |
州级示范点 |
当年新增残疾人就业6—9人,且辐射带动5户残疾人以上,达到州级创业标准。 |
3-4万元/示范点 | |||
3 |
省级示范点 |
当年新增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且辐射带动20户残疾人以上,达到省级创业标准。 |
4—5万元/示范点 |
备注:1.残疾人微创业户补助不得超过5000元;残疾人个体创
业户补助不得超过1万元;基地或安置残疾人企业补助
不得超过2万元;
2.标准大棚规格:全钢架结构,宽8—10米,长60—100
米,侧高4米,脊高4.8米,倾角40—450之间;
3.水产养殖指水塘养殖;
4.生猪养殖不含60斤以下的小猪。
附件2
黎平县残疾人家庭创业扶持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残疾类别等级 |
|||
身份证号 |
残疾证号 |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
经营项目 |
投资金额 |
||||
工商注册名称 |
经营地址 |
||||
创业户基本情况及创业规模 | |||||
乡镇(街道) 残联核实意见 |
(公章) 核实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县残联核实意见 |
(公章) 核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残联研究 处理意见 |
(公章) 审核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黎平县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申报表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 |
||||||||||||||||||||||||||||||
企业性质 |
法人(负责人)姓名 |
是否残疾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
||||||||||||||||||||||||||||||
企业地址 |
经营项目 |
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人 | |||||||||||||||||||||||||||||
职工总数 |
人 |
残疾职工 数( 人) |
男: 人,占 % |
签订合同残疾人数 人 |
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职工 人 | ||||||||||||||||||||||||||
安置比例 |
% |
女: 人,占 % |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月/人.月 |
残疾人职工月平均工资 |
月/人.月 | ||||||||||||||||||||||||||||
安置就业困难残疾人情况 |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 名,重度 名,智力 名,精神 名。 | ||||||||||||||||||||||||||||||
申请扶持内容 |
用途 |
||||||||||||||||||||||||||||||
企业概况 |
|||||||||||||||||||||||||||||||
乡镇(街道)残联审核意见 |
(公章) 审核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县残联分管领导及核实人员意见 |
(公章) 核实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
县残联领导班子研究处理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是不获得小微企业扶持 |
是否获得部门支持 |
简述: | |||||||||||||||||||||||||||||
是否制定残疾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上墙 |
是否建有无障碍设施 |
是否建有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室 |
|||||||||||||||||||||||||||||
一年内是否组织残疾人集中开展2次以上活动 |
简述: |
附件4
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就业花名册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家庭住址 |
残疾证号 |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
月工资 收入 |
是否缴纳社保 |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