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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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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黎平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11


黎平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黔建保字〔2016〕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变更和退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是指政府为缓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由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为货币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主体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单位。

第二章发放条件与保障标准

第五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对于智障人士、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符合条件但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在符合申请人意愿的情况下,可由其监护人或社区居委会代为申请,并收集相关材料和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黎平县城镇常住人口、新就业无房职工(非试用期内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已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非常住人口,需在申请地居住一年以上)、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等;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00元;

(四)无门面、无家庭享受型车辆(如家用轿车)、无15万元以上货车或营运车辆;

(五)无10万以上的商业注册登记。

(六)租赁房屋居住。

第六条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

第七条户均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第三章申请材料和流程

第八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黎平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三)黎平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审核表;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五)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六)房屋租赁合同;

(七)其他相关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荣誉证),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有关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居住证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流程:

(一)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必须以户主为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领取并填写《黎平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和《黎平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审核表》(以下称“审核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填写审核表信息,并审核申请家庭房产登记情况,将审核结果填写入审核表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栏内;

(二)申请人持审核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至县政务大厅市场监管局窗口审核申请家庭商业经营情况,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核结果填写入审核表县市场监管局经商情况审核意见栏内;

(三)申请人持审核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至县交警大队审核申请家庭车辆拥有情况,由县交警大队审核人员将审核结果填写入审核表县交警大队车辆信息审核意见栏内;

(四)申请人持审核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至现居住社区(居委会)审核,社区(居委会)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入户调查,并对初审结果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将审核结果填写入审核表社区(居委会)审核意见栏和入户调查人意见栏内。

(五)申请人将资料报送至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接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填写入审核表乡镇(街道)审核意见栏内。

(六)申请人将资料报送至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家庭收入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填写入审核表县民政部门审核意见栏内。

(七)申请人将资料报送至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经县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最终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住建局在黎平县人民政府网住房保障专栏和县住建局公示栏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正式确定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第十条经审核、公示符合保障条件并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家庭,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人口、住房等家庭情况综合确定补贴人口,造册并公示。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经县财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划拨到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划拨给有关乡镇(街道)财政分局后,再由乡镇(街道)财政分局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发放清册需经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盖章。

第十二条保障家庭应提供本地区金融机构(具体机构由住房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

第十三条补贴发放到位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发放清册及时报省财专办申报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相关申请材料按一年一审的原则核查,每年2月份由住房保障家庭重新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按申请流程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提交的材料说明如下:

(一)申请书应当写明家庭人口信息、职业,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申请意愿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应当如实填写,并与附件材料一致;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册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应当清晰有效;手写的户口册复印件视为无效,第一代身份证复印件视为无效;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一)已享受房改房、保障性住房和福利性分房政策的家庭;

(二)自申请日之前三年内在本县范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三)进行乱搭乱建、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和建设秩序拒不整改的;

第四章审核标准

第十七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住房,不论建筑结构,计算住房面积。

第十八条居住在单位仓库、工棚、木棚、临时板房、集体宿舍、危房以及借住、寄住、租住私人或单位房屋的(除公房外),视为无房户。

第十九条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四)其他应当认定的住房。

第二十条申请家庭中十六周岁以下人员收入按零计算;申请家庭中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包括高中、普通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其收入按零计算。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收入按零计算。

第二十一条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家庭成员必须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第五章变更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以下情况,在不超出保障面积的条件下可增加补贴:

(一)新生婴儿使家庭人口增加的,可适当增加补贴;

(二)婚入使家庭人口增加的,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适当增加补贴;

(三)保障标准或补贴标准提高,按新标准执行;

(四)其他可适当增加补贴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应适当减少补贴:

(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适当减少补贴;

(二)家庭成员户口迁出(包括出嫁迁出,不包括因读书或当兵户口迁出,但毕业或退伍后未迁回黎平县的视为迁出)导致家庭人口减少,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适当减少补贴;

(三)其他应减少补贴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有如下情况的,需重新申报:

(一)申请人死亡,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由成年家庭成员重新申报;

(二)因离婚导致家庭人口变化,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重新申报;

(三)申请人户口迁出黎平县,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由其他家庭成员重新申报;

(四)其他需重新申报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社区(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停发其住房租赁补贴:

(一)通过自建、购置、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商铺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信息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申请人死亡的;

(五)家庭情况得到改善并超出保障条件的;

(六)其他应该退出保障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正在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家庭获得其他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停发其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对保障对象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保障对象进行入户调查,保障对象应当配合,并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查阅、记录、复制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检查,如实提供与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谎报、瞒报,否则停发补贴。

第二十九条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请资格,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领取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责令限期其退回所领取的补贴。

第三十条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骗取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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