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黎府办发〔2023〕30号 | 发布机构: | 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 | 2023-12-30 | 发布时间: | 2023-12-30 15:5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黎平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划定工作方案》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黎平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严格规范我县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预防安全生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黔东南州全面加强人为燃烧污染管控工作方案》(黔东南环函〔2023〕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协调联动、群众参与的原则,组织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加强黎平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黎平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崔华明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张泽猛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欧光洪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张 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梁松成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石光照 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梅佳彬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赵荣英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杨 刚 县公安局政委
杨昌英 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杨胜雄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康中菊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吴江华 县应急局局长
姚 琼 县民政局局长
杨明伟 县教科局局长
刘华昌 县交通局局长
杨仪华 县供销社主任
袁 丽 团县委书记
吴永莉 县妇联主席
龙 懿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罗龙星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杨建龙 德凤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绍阳 龙形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由杨昌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划定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抓好具体工作。
三、禁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放区域:以《黎平县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及《黎平县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为依据,结合县城发展情况,划定黎平县城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其中:
2023—2025年,县城烟花爆竹禁(限)燃区范围为:东至南泉山,西至兰溪谷,南至城南高速路入口、矮枧,北至新县医院(殡仪馆除外)为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域。
2026年以后,根据县城发展实际情况,另行优化调整县城烟花爆竹禁(限)燃区范围。
(二)禁放时间:除每年大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共五天)之外,其他时间均为禁放时间(重大活动、节日庆典燃放经公安部门依法审批除外)。
(三)以下区域为全年全天候禁放区:
1.黎平会议会址、府衙、黎平两湖会馆等文物保护单位及翘街历史文化街区;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3.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6.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影院、超市等人群密集区;
8.小区居民住宅楼道内、停车场等;
9.空气自动监测站500米范围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四、职责任务
(一)公安机关: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监管。一要加大禁(限)燃时间、禁(限)燃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立即制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二要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其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权。三要严格审批审查各类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管,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源头管控工作。一是严格落实上级要求,禁(限)燃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合理布设审批禁(限)燃区域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于农历腊月二十前将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二是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监管,告知销售点负责人须从本区域内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销售非法生产的或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三是督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在临时销售网点的销售期结束后,及时将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全部回收,确保安全存放。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规范、监督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后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超标、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生态环境部门:一是拟定全县禁(限)燃烟花爆竹公告,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发布。二是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及时通报污染数据变化情况,为领导小组指导禁止燃放工作提供技术参考。三是依法查处在禁(限)燃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限)燃放工作。
(五)综合执法部门:加强禁(限)燃区域内烟花爆竹流动摊贩和店外经营行为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限)燃放工作。
(六)民政部门:加强对群众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引导。一是向办理结婚登记的群众开展禁(限)燃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在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时发放禁(限)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材料,教育引导群众文明举办婚庆活动。二是要求殡仪馆工作人员在为群众办理殡葬手续的同时,发放禁(限)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材料,告知其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引导广大群众在婚丧嫁娶期间,采用环保型烟花爆竹的替代产品开展庆典或祭奠活动。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教育告知禁(限)燃放区域内所有工程工地的开发企业,奠基、封顶及庆典活动时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负责督促禁(限)燃放区域物业公司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开展禁(限)燃放宣传,在小区各出入口、车库出入口、通告栏、单元门、电梯内以及微信群等张贴和发布公告。严格要求物业公司落实巡查、管控等措施,一旦发现物业小区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时,要立即进行劝告、制止。
(八)消防部门:参与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参与烟花爆竹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九)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客运车站、公交车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车站开展“禁(限)燃”宣传。
(十)宣传部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禁(限)燃规定、典型案例、举报奖励办法等宣传,倡导和教育群众在禁放时间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同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形成广泛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十一)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内部监督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的党员、干部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介入调查,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燃放人员的责任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连带责任。
(十二)教育科技部门:向广大师生宣传烟花爆竹禁(限)燃的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师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发动广大师生广泛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十三)县供销社: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销售的烟花爆竹达到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合理规范进行烟花爆竹的运输。
(十四)团县委、工会、妇联:充分发挥广大职工、青年等群体的作用,组织志愿者进行宣传,引导、监督烟花爆竹禁(限)燃规定的落实。
(十五)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责任书,落实内部监督自律要求,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明确告知本单位人员严禁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禁(限)燃期间的相关规定。此外,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其他部门都应当对其负责监管的行业、场所、企业、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并签订责任状。
(十六)德凤、龙形街道办事处:一是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二是与辖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逐一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责任书,明确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辖区单位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特别是在禁放时间内严禁单位工作人员因婚丧嫁娶或其他原因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对发现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查处,同时通报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任务
(一)宣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关于在城区开展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印发张贴资料、设立宣传栏、广告屏滚动播放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烟花爆竹禁(限)燃政策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处罚规定,教育基层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管辖行业所有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为执法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形成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对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在及时制止、消除隐患的同时,采取组织谈话、批评教育、写保证书等以形式进行教育惩戒。
(二)严厉打击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民政等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构成犯罪的,坚决给予刑事处罚,切实形成震慑。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的经验做法,健全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本辖区和本部门实际,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做到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务求实效。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民政等部门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能部门,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调,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推动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注重实效,及时反馈。加强信息反馈,各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定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促进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附件:1.黎平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域图
2.黎平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区卫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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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