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牢牢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黔委厅〔2022〕16号)及《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应急〔2019〕67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从即日起在黎平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旨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通告如下:
一、“打非治违”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突出以消防、交通、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及工业园区、民爆物品、旅游、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特种设备、学校、食品、木材、再生资源、城郊接合部等17大重点行业领域整治,集中打击惩治一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打非治违”时间
从即日起到2022年12月31日。
三、“打非治违”重点
1.消防。主要打击:(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违规动火动焊,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高层民用建筑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设施瘫痪失效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违规住人,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存在重大火灾风险的;钢结构厂房库房违法违规建设,消防安全条件和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3)公路城市交通隧道消防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消防设施器材瘫痪、缺失的。(4)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2.交通。主要打击:(1)营运车辆超速、超载、超限、超员、疲劳、酒后驾驶的,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车载监管装置的,货车、农用车非法载人的。(2)非法违法违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3)船舶无证航行、船员无证驾驶的;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乡镇自用船舶、货船等非客船违法营运载客的;非渡口船从事渡运:船员违章操作,船舶冒险航行、违章作业的。(4)未经许可非法运输危险物品、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违规装载的。(5)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3.建筑施工。主要打击:(1)存在高边坡、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隐患治理不到位进行施工的。(2)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证件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存在未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施工,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挂靠,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4)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非煤矿山。主要打击:(1)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的矿种、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非煤矿产资源的。(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或顶板、水害等隐患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的。(3)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承包单位,或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4)存在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5)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城镇燃气。主要打击:(1)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包封,穿越密闭空间,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第三方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非法违法储存、运输、充装、销售燃气的;违规存放使用气瓶及灶具的。(2)燃气经营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和无证经营,不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和配件的。(3)燃气项目违法违规建设,非法违法转包、分包、挂靠,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4)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装后不能正常使用的。(5)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6.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主要打击:(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以及各类非法违法“小化工”。(2)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过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3)未经审批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4)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设施失效不及时整改、人员培训不到位、违章操作的。(5)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7.工贸及工业园区。主要打击:(1)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的。(2)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的。(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或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5)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8.民爆物品。主要打击:(1)超许可品种、数量生产销售行为以及其他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2)违规处置盲炮、残炮的。(3)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9.旅游。主要打击:(1)A级旅游景区内高风险旅游项目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挂靠承包的。(2)星级旅游酒店、景点(A级景区、景点)未达旅游安全标准,民宿、客栈等新业态存在安全隐患的。(3)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0.生态环境。主要打击:(1)冶金、工贸(木材)、养殖业、砖厂、砂厂、汽车修理、医疗废物等重点行业企业存在环境安全隐患非法排污排气的;通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非法排污的。(2)违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3)涉重金属企业违法排污的。(4)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1.森林草原。主要打击:(1)高火险天气在林缘、林内和草原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的。(2)在林区和草地焚烧纸钱、上灯点烛、燃放花炮、焚香祭祀的。(3)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点烧隔离带的;林区建设、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的。(4)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林区、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花炮、放孔明灯的;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在防火阻隔带内非法种植农作物的。(5)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2.特种设备。主要打击:(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核准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以及检验检测活动的。(2)使用非法生产、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超过有效检验检测期限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应当报废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继续使用的。(4)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黑户瓶”、报废瓶、翻新瓶、改装瓶以及其他不合格气瓶的。(5)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或者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的。(6)大型游乐设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等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定期演练的。(7)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进行的。(8)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和检验检测的。(9)伪造许可(核准)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10)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气瓶充装单位未对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的。(11)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3.学校。主要打击:(1)教学楼、校舍、食堂等建筑物未经工程和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擅自施工的,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2)消防设施缺失、关闭或不能正常使用,消防疏散通道堵塞、锁闭的。(3)使用“黑校车”接送学生的。(4)校园周边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以及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载的。(5)校园及周边经营、销售、食用不合格食品的。(6)在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场所开办教育机构及托幼服务的。(7)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4.食品。主要打击:(1)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残留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行为。(2)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以及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3)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屠宰加工、销售肉制品的行为。(4)非法经营使用“地沟油”的行为。(5)餐饮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行为。(6)餐饮等行业及个人违规售卖工业酒精、有毒野生菌等不安全食品的。(7)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5.木材生产加工。主要打击:(1)企业未设置防火通道,未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逃生通道未通畅,供电线路布置未符合要求。(2)企业生产机械设备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3)企业未建立安全教育和宣传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生产安全责任制。(4)企业未与工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5)企业收购无采伐证木材。(6)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6.再生资源。主要打击:(1)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未取得公安备案许可。(3)经营用地不符合城市(乡镇)布点规划,非法占用耕地。(4)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5)未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6)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7.城郊接合部。主要打击:(1)违规搭建建筑违法行为的。(2)城郊接合部小加工厂、小修理厂、小家具店、垃圾收购站等安全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3)小作坊、出租房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消防安全标准的。(4)违规占用消防安全通道行为的。(5)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或老化损坏行为的。(6)“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违规住人的。(7)消防设施、器材设备不符合要求行为的。(8)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使用住房危房行为的。(9)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8.其他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群众如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的,欢迎进行举报,举报的信息线索尽量详细,包括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和相关证据材料,经查实认定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按照易造成一般性安全事故的,每起奖励300元;易造成较大和重大事故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奖励举报原则及要求
(一)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的。
(二)举报奖励原则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奖的,给予奖励。
(三)同一个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被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单位受理登记该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四)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五)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应真实可靠,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执法单位已核实,正在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举报奖励范畴,在接到举报时应第一时间告知举报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
希望广大生产单位和群众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家庭主体责任,杜绝个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持续关注、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投诉、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告!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22045(县消防救援大队)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21375(县交通运输局)
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10422(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33057(县应急管理局)
城镇燃气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2352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33057(县应急管理局)
民爆物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3964608(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冶金工贸及工业园区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33057(县应急管理局)
旅游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21539(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生态环境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27440(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
森林草原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21965(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
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12843(县市场监管局)
学校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21525(县教科局)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12843(县市场监管局)
木材生产加工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21965(县林业局)
再生资源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21278(县工信和商务局)
城郊接合部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55-622352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黎平县打非治违专班邮箱:lpxaqsczxzzsnxdzb@163.com
以上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地点为对应行政单位办公地点。
黎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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