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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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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做实做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我县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经营业户开展许可证审批工作。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布点规划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销售许可一年一许可。全县烟花爆竹销售专店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82家,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市场需求及安全条件动态调整。

二、销售专店申请方式

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小于60周岁,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固定门店(房屋产权和租赁合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一式三份,提交二份,销售网点张贴一份)(附件2);

三、销售专店申请提交方式

各销售专店经营者可将申请资料提交到各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应急站)或县政务中心登记,申请受理后,县应急局组织人员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和所在乡镇的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要求对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申请时间为本年度10月20日至11月5日,全县各有销售需求的商户在本时间段申请即为合格申请时限,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递交经营许可证申请采取先申请先审核,满足布点要求即不再接受申请。

四、销售专店经营条件及规定

(一)申请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持证上岗(证件具体名称为“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2.销售专店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销售专店内无其他易燃物品或火种,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4.销售专店的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

5.销售专店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如“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不得设置门窗和洞口。

6.销售专店与医院、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保持100米的最小允许距离;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销售专店

7.销售专店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使用的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8.烟花爆竹销售专店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销售专店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烟花爆竹销售专店仅允许零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销售专店应对一次性购买超过10kg药量的烟花爆竹购买者实行实名登记。

3.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

4.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5.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6.销售专店内严禁有明火,并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7.烟花爆竹的堆放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

8.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9.烟花爆竹存放点应防水防潮。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根据《烟花爆竹销售专店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实际使用面积确定最大允许存放量(详见列表)。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kg)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箱)

30且≦35

140

140

35且≦50

190

190

50且≦70

250

250

70且≦200

300

300

五、布点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doc

附件2: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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