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黎平县人民政府 所属领域: 林业
发文字号: 黎府办函〔2025〕59 号 成文日期: 2025-08-15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5-08-15
废止日期: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黎府办函〔2025〕5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林权类

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黎平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8月15日


黎平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为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中共黎平县委办公室 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黎平党办发〔2024〕10号)要求,为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推进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贯彻执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探索解决我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统一标准、优化流程,打造县、乡、村三联动服务体系,推进林权“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尽快实现数字化、信息化,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消除信息孤岛,全面实现集体林权“三权”分置改革,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不变不换原则。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权利人再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注销、抵押等登记或补(换)证时,将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办理。需要补缺补漏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补缺补漏。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持依法依规原则。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将依法依规贯穿整个登记过程,依法合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登记程序

(一)提出申请。林权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林业部门已办理林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林业部门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林业部门负责完善。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申请林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构报请县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取,填报统一制式的地籍调查表,形成符合《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的调查成果。

(三)签订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依规签订《贵州省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贵州省集体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县林业局对流转主体、程序、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将流转情况及时共享推送至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根据合同依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四)林权登记申请。登记机构依申请受理相关林权登记业务,并按照《贵州省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收件清单》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审核。登记机构受理后,工作人员按程序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根据对应业务按系统流程和相关规定由业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流转至下一步骤,审核不通过的,退回业务至收件人员账号按规定处理。

(六)登簿发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修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式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88号)要求,完成林权登簿并颁发附有航拍影像图和地形图作为宗地图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

四、历史遗留问题和难点问题解决办法

黎平县作为贵州省重点林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林权确权登记遗留问题复杂多样,涉及权属不清、四至不明、重复发证、档案缺失等矛盾。为解决这些问题,需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的原则,分阶段系统化推进,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摸底调查,夯实基础(2025年7月31日前)。以“摸清家底、掌握实情”为目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好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统筹开展本辖区内历史档案的梳理与实地核查。一是系统收集林业“三定”时期档案、2008年林改时期林权证发放存根、承包合同等原始资料,建立问题清单台账。二是联合村组干部、老党员、寨老等深入村寨实地踏勘,重点标注争议区域和权属交叉地块。三是通过村民会议、入户访谈等方式,全面听取群众诉求,梳理因人口流动、继承分割、政策调整导致的权属争议根源,初步形成“一村一档、一地一策”基础资料库。

第二阶段:科学汇总梳理,精准研判(2025年9月30日前)。在摸底基础上,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要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建立“数据整合—问题归类—政策适配”的梳理机制。一是将收集的纸质档案数字化处理,整合林业、自然资源、水利和农业农村等多部门数据,搭建全县林权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先进技术实现争议地块空间可视化分析。二是按照“权属争议、四至模糊、重复发证、资料灭失”等类型对问题分类,统计各类型占比及地域分布规律,如对涉及跨村、跨乡镇的集体林权争议单列管理。三是组织法律顾问、林业专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已依法经村民会议制定并备案,且内容合法合规的地方民族村规民约等,逐项研判历史问题的法律适用性,明确“政策延续性”与“现实合理性”的平衡点,制定争议调处标准框架,为分类处置提供依据。

第三阶段:分类处置化解,稳妥推进(2025年11月30日前)。按照“先易后难、分级化解”原则,构建“行政调解—司法救济—补充确权”的林业发展纠纷调处机制,并充分利用林权纠纷“一站式”化解平台,确保林权纠纷化解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对权属清晰、资料完备的地块,优化程序加快发证;对存在争议但调解基础较好的,由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联合村支两委和寨老等开展调解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二是对涉及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重叠、跨区域权属纠纷等复杂问题,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化解争议;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明确规定复议前置的,应当先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对因年代久远导致原始资料缺失的,采取“村民共议+技术佐证”方式,通过相邻权利人共同指界、老地图比对、树木年龄测定等手段补充证据链,待补充完善登记资料后,按现行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依法登记解决。同时,建立林权动态监管机制,完善档案电子化备份,防范新增矛盾。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根据《中共黎平县委办公室 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黎平党办发〔2024〕10号)建立的组织体系,各相关县领导牵头负责加快推进集体林权三权分置,即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改革事项的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协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强化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登簿、颁证;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林权首次登记所需的地籍调查成果,报请县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明确有资质的第三方调查单位组织开展,所需费用纳入县级财政统筹;负责组织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数字化、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林权类不动产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负责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村组和金融机构的具体实施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木等林权的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的管理和备案,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插花地”在内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及过去遗留问题的处理;指导开展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相关工作;负责对原已办理林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的提供,调查成果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完善。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县级财政,保障林权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各项经费。

县委政法委:负责林权登记争议事件的社会维稳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责任,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赋码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而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村、乡镇(街道)三级,以便我县集体林权后续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集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

县政府政务中心:负责协助做好优化林权登记办理流程相关工作,探索完善便民服务举措,充分利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向乡镇、村组延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延伸;指导尚重镇、九潮镇、水口镇作为试点先行开展,总结方法可行的工作经验后,再逐步拓展推进“互联网+林权登记”和“林权登记+金融”无缝衔接“一站式”服务,努力提高林权登记政务服务效率。

县档案馆(县志办):负责协助做好我县林权档案的保管、查询、利用等工作;负责对林权不动产登记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县司法局:协助林权登记争议案件的主要责任部门做好林权登记争议案件的司法处置工作;依法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林权登记行政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开展林权登记纠纷的行政调解和诉求调解工作,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林权登记纠纷调解。

县法院:负责对因承包、流转合同等民事协议登记产生的林权纠纷的裁判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协助处置因林权登记争议引发的群众信访事项。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村组、社区配合做好不动产地籍调查各项工作,为外业调查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协调与引导;负责辖区范围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权类纠纷调处工作;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承包经营和承包、流转合同的管理和备案以及监督;负责清理化解本辖区内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和林权纠纷争议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负责做好林权登记服务向乡镇一级延伸的准备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负责协助调查机构或专业队伍开展地籍调查,监督相邻权利人确认宗地单元及界线等,并对地籍调查成果签署认定意见;协助完成集体林权首次登记公告的现场张贴等工作;负责以发包方的身份对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提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负责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并依法执行农村土地的发包工作。

地籍调查机构:开展林权类地籍调查的调查机构应具备林权勘验及不动产测绘、地籍调查资质,并已在县自然资源局备案;调查机构应当对林权类地籍调查成果承担责任,如因操作不规范、徇私、故意或严重错漏而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记入不诚信名单。

各单位应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配合协作,主动作为,及时研究解决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县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三)强化后勤保障

1.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存量数据整合入库、档案数字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林权首次登记所需地籍调查等相关经费,统一纳入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2.根据业务需求,为登记机构增配公务用车1辆、专业无人机1台和外业调查平板电脑1部等必要设备,为后续开展林权登记外业调查核实工作提供便利。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方案精神。集体林权相关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要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来抓落实,确保我县集体林权能顺利进行不动产登记,为我县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紧抓各项重点,积极落实工作措施。各相关部门要针对各自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和机制,明确具体承办人员,将工作责任和工作职责进行细化,确保工作事项能得到快速响应;登记机构要制定业务培训计划,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保障林权登记的各个环节高效进行。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县自然资源局和县林业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解释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和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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