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黎平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民政 |
| 发文字号: | 黎府办函〔2025〕78号 | 成文日期: | 2025-12-03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12-03 |
| 废止日期: |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黎平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5年12月3日
黎平县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丧葬负担,保障基本殡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根据有关法规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2〕44号)和《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对象
享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补助对象,是指死亡后在我县殡仪馆集中治丧,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黎平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除外);
(二)在我县就读的非本县户籍的中(小)学生及驻县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从业人员;
(四)在我县居住5年(含5年)以上的外来经商、办企业、务工人员;
(五)在我县辖区内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无论是否具备我县户籍)。
(六)其他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
二、补助殡葬基本服务费用项目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1.殡仪车辆遗体接运费用(含抬尸、消毒,县城城区范围内);
2.殡仪馆3日内遗体暂存(冷柜)费用;
3.普通吊唁厅3日内租赁费用;
4.遗体火化费用;
5.1年内的骨灰寄存费用。
注:具体以殡仪馆公示的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为准
(二)无名尸所产生的接运、冷藏、火化、骨灰处理等基本费用,实行定额包干。
丧者家属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选择更高标准的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差额由丧者家属自行承担。今后,若价格部门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将按照调整后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同步调整补助标准。
三、火化奖励政策
在火化区划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死亡,选择火化的,在补助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
凡选择火化不留骨灰,在享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补助的基础上,实行骨灰撒散等不占地安葬一次性奖励3000元;火化后实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将遗体安葬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安葬区,且埋葬深度达1m(不含)以上,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少占地安葬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五、丧者家属提供的材料
符合补助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和奖励政策的对象,丧者家属须向县殡葬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治丧主办者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丧者的死亡证明;
(三)丧者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丧者为我县中小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为驻县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为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需提供与本县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居住5年以上(含5年)的,需提供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申请火化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材料。提供逝者遗体火化证明及骨灰撒散、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证明或合法公墓单位(经营性公墓由公墓经营企业出具、公益性公墓由县殡葬服务中心出具)确认的生态安葬葬式、葬法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补助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办程序。治丧主办者应在治丧期间到县殡葬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黎平县惠民殡葬补助申请审批表》,县殡葬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确认补助资格。审核通过后治丧主办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丧者死亡证明、丧者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殡仪馆服务消费清单等相关资料,到殡仪馆前台办理相关手续。
(二)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符合火化或生态奖励条件的对象,治丧主办者在完成相应火化或生态安葬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殡葬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上述规定的有关材料,并填写《黎平县惠民殡葬火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审批表》。县殡葬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按程序一个月内支付奖励资金到治丧主办者指定账户。
七、经费保障和资金结算
(一)经费保障。惠民殡葬工作所需资金,由县民政局依据实施方案编制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安排。
(二)经费结算。县民政局按财政资金支付程序相关要求支付。
(三)经费监管。每年由县民政、财政部门对上年度惠民殡葬服务政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县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加强对惠民殡葬服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四)特别说明。本实施方案所指的补助资金对象、奖励资金对象均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本实施方案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受益方均指为丧者主办丧事活动的人员。补助工作由县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殡葬救助资金实行事后报账制。由实施殡仪馆先行提供服务,每年按季度与县民政局依法依规按程序据实结算。
八、监督与管理
县民政部门是惠民殡葬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执行惠民殡葬政策,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对在审批办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对骗取殡葬基本服务和殡葬奖补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相关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州有新规定、新要求的,应从其规定,也可根据殡葬改革推进实际,适时组织修订、调整和完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