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黎平县人民政府 所属领域: 财政;其他
发文字号: 黎府发〔2026〕3号 成文日期: 2026-04-20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6-04-20
废止日期:
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肇兴侗寨景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6年4月20日


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与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与种类的物品,涵盖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含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与工程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如下:

(一)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及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所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范畴的建设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无法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对于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最大程度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地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鼓励社会资本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领域,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需遵循“谁决策谁负责”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严禁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设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擅自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名义异地重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或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第七条 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项目,若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行审批制;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已按市场化原则完成核准或备案,又申请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需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严格履行决策评估及基本建设程序,按下列程序进行(按编号顺序依法依规、高效执行,上级规定可精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决策评估;

(二)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

(三)节能、环境影响评价、选址意见与用地预审、林地预审、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等;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概算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批和招标方案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等;

(六)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七)中标合同审查、签订;

(八)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九)竣工验收;

(十)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一)资产移交。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九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库。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并及时反馈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对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决策评估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展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论证工作,重点论证以下内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及资金来源可靠性;同时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能耗水平、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

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已落实上级资金的项目及申报上级资金的项目除外)。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已落实上级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编制第三方决策评估报告,由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申报上级资金的项目,若上级未明确要求编制第三方决策评估报告,原则上亦不再编制,由上述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总投资1亿元至5亿元且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由县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将决策结果报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及州行业主管部门,由其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县人民政府需按照评估论证结果或决策结果执行。

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由县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将决策结果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州政府将审议结果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由其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待评估论证通过后方可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重大事项需报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人民政府需按照评估论证结果或决策结果执行。

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特殊、紧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送审议。

第四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应当依托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库,并遵循“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在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后,确保项目达到《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再按照轻重缓急,将本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送至县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计划建议。

(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各行业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定本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议。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县人大批准后,由县发展改革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同步调整、同步报批。已履行决策评估程序,但前期工作深度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可作为预备项目,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预备项目年度投资占比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10%。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程序。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分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概算批复、已签订合同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严把项目审批关,严禁实施未落实建设资金和采购资金的项目,禁止采取拖欠工程款的方式弥补资金缺口。严格执行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支持保障类项目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提级论证项目履行提级论证手续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新建类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县发改部门依法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对部分改扩建、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且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可简化为直接并分级审批实施方案。

拟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PPP模式管理报批。

拟采用EPC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做好设计、施工、采购整合的管理责任划分和风险防范问题研究后报批。应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黔建建通〔2024〕34号)等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和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其中:建设工程、采购工程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项目前置预审制度。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进行审查,工程项目预算审查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总投资为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必须报送县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查。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审查,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并对预算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一)采购货物、服务类,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价由采购单位对市场充分调查并提供3家或3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单(盖章)报县采购服务中心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采购单位报县采购服务中心批复采购方式后,按程序进行采购;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价由采购单位对市场充分调查并提供3家或3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单(盖章)报县采购服务中心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采购单位报县采购服务中心批复采购方式后,按程序进行采购。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可研、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费等前期咨询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取费,咨询服务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项目业主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需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需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需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

(三)工程类项目。30万元以下的,需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业主自行采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60万元以下,需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前置审计程序,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项目业主自行采购;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且200万元以下,需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前置审计程序,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需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前置审计程序,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需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前置审计程序,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

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各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岗位职责和监督机制,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并对采购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等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对经批准的以工代赈和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鼓励采取村级自建模式,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公开招标和公开采购的项目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需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县工信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林业、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的,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对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项目合同金额5‰至10‰的罚款;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一)采购单位应结合工作需要和市场价格,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采购资金不落实的采购计划,县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采购情况报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应文件)送县财政部门备案,并将采购合同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除应急、救灾抢险建设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小建大等行为;严禁边建边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严禁在建设过程中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资金专账专户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违法转包和分包,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且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发现质量隐患时应立即制止并报告项目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对于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并进行严格管理,并委托专人进驻工地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后,再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审核,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关资料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月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按月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的投资完成和工程进度情况月报表,并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安排政府投资和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额超过可行性研究10%的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过核定的投资概算。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并报县政府审批;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因设计变更或增加的工程量等增加投资,原合同价加超合同价部分,未超过上级下达资金和县级匹配已到位资金,且未超过项目批复概算金额的,经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认可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方可纳入工程结算。若项目增加的投资超过原合同价的10%,或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应就项目增加投资部分编制预算,送县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查。

确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国家或者地方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超合同价,且项目本身没有资金保障但确需实施的项目,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落实资金、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因勘察、设计、评审、代建、施工、设备采购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增加的,须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并扣除相应费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其相关费用计取的基数。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备及建筑材料采购价格监督巡查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县发改部门每季度定期组织县财政、市监、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开展地材价格询价工作,报县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发布地材价格信息。原则上政府投资项目地材价格执行县发改部门发布的地材价格信息;县财政部门在开展项目前置预审时要参照地材价格信息对项目预算价格进行严格把关。

第九章 项目结算和决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或完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备案合同价(含经政府审批增加的规划设计变更追加价款)的70%;竣工或完工验收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备案合同价(含经政府审批增加的规划设计变更追加价款)的85%;竣工或完工结算审计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备案合同价的97%;质保期结束后工程无质量问题的付清余款。因规划设计之外造成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不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范围,在项目决算审计终审后支付。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经项目质量验收合格,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项目决算,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工作。对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由审计机关按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决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决算批复后,依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纳入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县政府投资项目和县政府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责问责。

第四十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建设活动,纳入我省信用记录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置: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工作未达到深度,不负责任的;

(三)设计单位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概算编制漏项等原因导致突破概算,由设计单位负责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设计单位应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超规模设计或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使项目突破总概算,造成不良影响的,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八)建设管理代理单位违反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及代理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府投资管理失控的;

(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

(七)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私自拆分项目实施。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县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黎府发〔2021〕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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