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站所、各村(社区)党支部(总支)和村民委员会,各单位:
《高屯街道干部职工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等制度》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高屯街道工作委员会
高屯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15日
第一章、高屯街道干部职工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街道干部职工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黎平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高屯街道机关干部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高屯街道党政班子有关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报销人员范围适用于高屯街道办事处及下属事业的下列人员:
1.在编在岗的全体干部职工;
2.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临聘职工;
3.有县政府或县组织人事部门正式文件抽调、借调、挂职到高屯街道办事处(含下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干部职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根据街道工作实际,把办事处驻地及近郊(高屯社区街上,桂花台茶厂厂部、一工队、六工队)以外的村组列入出差区域。
第四条 报销程序
(一)出差申请程序: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出差前到党政办和纪检监察室领取“黎平县公务出差审批表”及“黎平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证明”(有会议、学习培训文件除外)填写,经需办理相关工作所分管的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出差;副职出差时,“黎平县公务出差审批表”由党政主要领导(书记或主任)审批签字;正职出差时,“黎平县公务出差审批表”由纪工委书记审批签字。出差前,未经领导审批且出差审批表未交到纪检监察室备案擅自出差的,产生的差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自行承担。
(二)差旅费报销程序及时限:
1.干部职工到黎平县城或县外出差时,要事先填写《黎平县公务出差派遣单》或将文件呈给分管领导签批,作为出差及差旅费报支依据,在确保安全及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2.差旅报销需填写报销单并附相关凭证:(1)差旅报销单;(2)有领导签字的出差文件或《黎平县公务出差派遣单》;(3)有出差地点显著特征或反映工作内容的图片1-2张(优先选择本人出镜的);(4)相关正式发票。
3.按规定呈报:(1)出差人填写差旅报销单,纪检监察室根据出差审批表存根进行初审;(2)由派遣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签字证明;(3)到财政所审核相关票据;(4)分管财政的领导签署报销意见(注:超过1000元须先呈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5)将审签好的凭证送财政所出纳处报销。
4.凡与《黎平县公务出差派遣单》或文件内容不相符的差旅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特殊原因或工作需要改变路线、人数、天数、交通工具的,须经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方予报销。涉及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出差的报销凭据由纪工委书记审核,其他班子成员出差报销凭据由办事处主任审核。
第五条 报销标准
1.到县城出差时:(1)交通费:以直线站点为起止点,凭乘坐交通工具全额票据实报实销(注:乘坐公车或已享受车补的公务员不予报销)。(2)住宿费:原则上要求当天返回,不报销住宿,确因特殊情况要住宿的需由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凭住宿发票按不超过150元/间核销,同行且同性别的两人按1间/天核销。开会或参加培训活动若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3)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50元/天补助。开会或参加培训活动若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4)市内交通费:未享受公车补贴的干部职工每人30元/天包干,已享受车补的干部职工不予报销。
2.到村(社区)开展工作时:(1)交通费:自然寨集中的村凭等额公共汽车票报销到村委会所在地的车费;自然寨分散的村因开展工作需要到各分散的自然寨,根据所到村最远的自然寨的凭等额公共汽车票报销车费,具体标准见(表一);乘坐公车或已享受车补的公务员不予报销。(2)住宿费:不报销。(3)伙食补助费:到村(社区)出差期间原则上伙食费用自理,按照不超过30元/天的标准核销;如村(居)委会安排接待用餐,出差人员须按15元/餐的标准交纳伙食费,回单位按标准核销,且需提供村委会收据等印证材料;实际未产生伙食费用的,不予核销。(4)到村开展工作所报差旅,必须与纪检监察室出差审批表存根去向相吻合,须有分管领导签字,必须实事求是的报销,不得弄虚作假,没有出差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严禁以下村为名回家,一经发现将不予报销当月差旅,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纪工委依纪处罚,每月下村报销不得超过300元人民币。
3.县外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市内交通费一律按《中共黎平县委办公室 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黎平党办发〔2017〕74号)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到县域外出差返回街道人员,在报销时限内填写“差旅费报支表”(出差二人以上同行人员,须有一人证明签字),并将“黎平县公务出差审批表” 及“黎平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证明”(或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文件)作为报账附件,由分管领导审核“差旅费报支表”签字,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列支,费用超过500元还须主要领导签批。经批准的出差人员返回1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差旅费报支表”,凡超过30日不填报的,不予报销,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差旅报销,以后将不予补报。
4.到县内其他乡镇出差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核销。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原则
1.住宿费报销
(1)出差地点有住房:因公出差到家所在地不予报销住宿费。
(2)出差地点无住房:按出差的实际天数凭正式发票限额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自行处理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到县城或县域外出差的,除参加会议及学习培训期间,其余情况周末产生的住宿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交通费报销:按办事出差的实际天数予报销。
3.伙食费报销:出差到县或县级以上城市按出差的实际天数予报销。出差人员到县城或县域外出差的,除参加会议及学习培训期间,其余情况周末产生的伙食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驾驶员差旅报销:坚持“跟谁服务谁签批”原则,按照驾驶员所跟随出差的领导,驾驶员的差旅票据一律由该出差领导审核签字;凡未经领导审核签字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其他规定
1.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原则上要在7天内及时报销差旅费。
2.严禁以进城出差为由回家或办私事,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缴回差旅费外,还将移交纪工委依纪处罚。
3.报销差旅费人员要严格按出差、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的规定时间、人数、天数及标准据实报销,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与《黎平县公务出差派遣单》或文件内容不相符的差旅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特殊原因或工作需要改变路线、人数、天数、交通工具的,应先取得分管领导同意。
4.报销差旅费人员要严格按出差、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的规定时间、人数、天数及标准据实报销,不得虚报冒领。外出开会、考察、学习、培训、观摩,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不再另行报销。
5.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产生的开支,费用自理,不得以出差名义报销。
6.出差人员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选择相适应的出差方式和必要开支,当实际发生的差旅费低于补助标准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核销,严禁虚开发票。超过补助标准时,按照补助标准核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6日起执行,5月6日前的差旅费报销按《高屯街道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及班子会议有关决议执行。
各村(社区)车费拟报销标准
各村(社区)车费拟报销标准 | |||
所到村 (社区)名 |
最远寨 |
报销单程车费标准(元) |
备注 |
高屯社区 |
花果山 |
7 |
|
八舟社区 |
汉寨 |
8 |
|
后坡社区 |
窑上 |
9 |
|
潭溪社区 |
潭溪 |
10 |
|
古顿村 |
贡寨 |
9 |
|
绞便村 |
南田 |
8 |
|
小里村 |
庄上 |
12 |
|
原邱团村 |
邱团寨 |
13 |
|
秧南村 |
秧南寨 |
12 |
|
中黄村 |
中黄街上 |
13 |
|
原茶山村 |
茶山 |
23 |
|
盎寨村 |
下呈寨 |
17 |
|
富家榜村 |
葛家屯 |
13 |
|
猫耳塘村 |
苗田 |
16 |
|
沈团村 |
岩村 |
20 |
黎平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费报销标准表
单位:元/每人.天 | ||||
项 目 |
标 准 |
备 注 | ||
交通工具 标准(含省外) |
飞 机 |
经济舱 |
凭发票报销 |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三等舱位 |
凭发票报销 |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硬席(硬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凭发票报销 | ||
住宿标准 |
省内 |
省 城 |
350 |
限额凭发票报销 |
市 州 |
280 |
限额凭发票报销 | ||
县 城 |
200 |
限额凭发票报销 | ||
乡 镇 |
100 |
限额凭发票报销 | ||
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
省内 |
省 城 |
80 |
包干报账 |
市 州 |
40 |
包干报账 | ||
县 城 |
30 |
包干报账 | ||
伙食补助 标准 |
省内 |
省 城 |
100 |
包干报账 |
市 州 |
80 |
包干报账 | ||
县 城 |
50 |
包干报账 | ||
乡 镇 |
40 |
包干报账 | ||
乡(镇)村 |
30 |
包干报账 |
注:1.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到肇兴、地扪、百里侗寨等景区发生的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2.到跨市(州)的地区(含县城、乡镇、村等)出差按市(州)标准予以报销。
黎平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外差旅费报销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 ||||||
出差目的地 |
住宿费标准 |
旺季浮动标准 |
市内交通费 补助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上浮比例 | ||||
北京 |
500 |
80 |
100 | |||
天津 |
380 |
80 |
100 | |||
河北 |
350 |
80 |
100 | |||
山西 |
350 |
80 |
100 | |||
内蒙古 |
350 |
80 |
100 | |||
辽宁 |
350 |
80 |
100 | |||
*大连 |
350 |
7-9月 |
420 |
20% |
80 |
100 |
吉林 |
350 |
80 |
100 | |||
黑龙江 |
350 |
7-9月 |
420 |
20% |
80 |
100 |
上海 |
500 |
80 |
100 | |||
江苏 |
380 |
80 |
100 | |||
浙江 |
400 |
80 |
100 | |||
*宁波 |
350 |
80 |
100 | |||
安徽 |
350 |
80 |
100 | |||
福建 |
380 |
80 |
100 | |||
*厦门 |
400 |
80 |
100 | |||
江西 |
350 |
80 |
100 | |||
山东 |
380 |
80 |
100 | |||
*青岛 |
380 |
7-9月 |
450 |
20% |
80 |
100 |
河南 |
380 |
80 |
100 | |||
湖北 |
350 |
80 |
100 | |||
湖南 |
350 |
80 |
100 | |||
广东 |
450 |
80 |
100 | |||
*深圳 |
450 |
80 |
100 | |||
广西 |
350 |
80 |
100 | |||
海南 |
350 |
11-2月 |
450 |
30% |
80 |
100 |
重庆 |
370 |
80 |
100 | |||
四川 |
370 |
80 |
100 | |||
云南 |
380 |
80 |
100 | |||
西藏 |
350 |
6-9月 |
530 |
50% |
80 |
120 |
陕西 |
350 |
80 |
100 | |||
甘肃 |
350 |
80 |
120 | |||
青海 |
350 |
6-9月 |
530 |
50% |
80 |
100 |
宁夏 |
350 |
80 |
100 | |||
新疆 |
350 |
80 |
120 |
注: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比照省内市(州)级标准报销。
黎平县公务出差审批单(存根联) | ||||
单位名称(签章) |
||||
出差事由 |
||||
出差人员姓名 |
||||
出差时间 |
出差地点 |
|||
返回时间 |
总人数 |
|||
交通工具 |
火车 |
|||
轮船 |
||||
飞机 |
||||
汽车 |
1、本单位车辆 |
2、其他单位车辆 |
3、长途客车 | |
其他 |
||||
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黎平县公务出差审批单(报账联) | ||||
单位名称(签章) |
||||
出差事由 |
||||
出差人员姓名 |
||||
出差时间 |
出差地点 |
|||
返回时间 |
总人数 |
|||
交通工具 |
火车 |
|||
轮船 |
||||
飞机 |
||||
汽车 |
1、本单位车辆 |
2、其他单位车辆 |
3、长途客车 | |
其他 |
||||
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黎平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证明(存根联)
NO:
因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 年 月 日派出 等 位同志前往 联系或完成 工作事项。 具体人员名单: (公章) 年 月 日 |
&……………………………………………………………………………
黎平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证明(接待联)
NO:
(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派出 等 位同志前往贵单位联系或完成 工作事项,请予支持和帮助。 具体人员名单: (公章) 年 月 日 |
&……………………………………………………………………………
黎平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证明(回执联)
NO:
(单位):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派出 等 位同志到我单位联系或完成 的工作事项,经共同努力,于 年 月 日完成并离开工作地。 (是否安排接待工作餐 是【 】否【 】) 具体人员名单: (公章) 年 月 日 | ||||||
黎平县公务用车派车单(存根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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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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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事由 |
||||||
出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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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时间 |
出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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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时间 |
公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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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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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公务用车派车单(报账联) |
||||||
单位名称(签章) |
||||||
用车事由 |
||||||
出车牌号 |
||||||
出车时间 |
出车地点 |
|||||
返回时间 |
公里数 |
|||||
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黎平县公务用车派修单(存根联) | ||||
单位名称(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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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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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牌号 |
||||
修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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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黎平县公务用车派修单(报账联) | ||||
单位名称(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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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事由 |
||||
修车牌号 |
||||
修车时间 |
||||
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第二章: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费,是指举办和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二条 公务接待范围主要是:(一)上级部门到我街道进行工作检查、督查、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的人员。(二)其他乡镇和部门因工作需要到我街道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三)经县批准安排到我街道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四)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务接待严格坚持以下原则:
(一)节约高效原则。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对口接待原则。除根据工作需要特殊安排的以外,凡来我街道检查指导、督查视察、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工作的上级领导干部或受邀到我街道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要通知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对口人员到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出差时,通知其他领导出面接待。
第四条 公务接待就餐标准。
(一)公务接待就餐标准。原则上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由接待人通知党政办统一安排。按四个标准执行:一是县级(含)以上领导来街道指导工作每天标准400元(每人50元/天);二是县直部门和其他乡镇领导来街道指导或交流工作每天标准为400元(每人50元/天);三是一般接待和会议伙食标准为每天240元(每人30元/天)。
(二)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一律安排在职工食堂,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在外面用餐的,必须由党政办主任安排,并及时将派出单位公函和《黎平县高屯街道公务接待清单》报党政办备案。凡未经批准在外就餐签单、记账或未填报《黎平县高屯街道公务接待清单》进行登记备案的,一切费用由接待人自理。
第五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以下纪律和规定。
(一)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对口人员和党政办人员负责陪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无公函或只打电话通知的来访人员由分管领导通知办公室之后补接待函。接待人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党政办提供接待公函(或文件)、清单等报销凭证,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四)严格公务接待费报销程序。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有关文件和接待清单等。报账材料齐全后,按规定审批核销。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县会计核算中心直接支付的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六)不得超标准接待,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七)公务接待不得在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三章 机关单位公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产范围:㈠ 日常办公用品:纸、墨水、胶水、茶叶、纸杯等价值较低的一次性消耗用品。㈡ 低值易耗品:电脑耗材、图书资料等。㈢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小车、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音像设备、空调、大宗办公桌椅等。
第二条 日常办公用品和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耗材由党政办公室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购买配备(原则上不为个人购买U盘、路由器)。大额耗材由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购置。
第三条 耐用型固定资产公物由办公室根据部门的工作需要提出购置意见,根据价值大小与采购权限,实行主要领导(或领导集体)批准,党政办公室统一采购或上报采购、建设,纳入规范的资产登记台账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股室(站、所)应建立固定公物登记台账,按照“便于使用、利于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公物建立台账并报党政办登记备案,所有门楼、办公室、宿舍应交一把备用钥匙至党政办备用。凡涉及房屋出租、水、电开支等有公共资金的事项应由党政办与财政所协同处理,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公物、公物台账、备用钥匙与主要存放简易工具、消耗用品的“器材室”的管理。
第六条 公物使用人员职责:车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音像设备、办公桌椅、空调、火盆等公物,驾驶员及使用人为日常管理责任人,负责日常使用与维护,使用人应爱护公物,妥善保管。规范操作,做好维护,确保公物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如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人为损失,应追究使用人(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予以赔偿。
第七条 各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检查进入台账公物的使用情况,并对其损坏、堪用情况进行盘存检查,提出维修、报废或购配等意见,盘查结果与意见报党政办备案。
第八条 为确保公物保管连续性,公物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及时办理公物移交手续,并报党政办备案。干部职工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后,应及时清理宿舍,将钥匙交党政办。
第九条 规范宿舍管理。
1.居住对象。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当地无住房的在编在岗、临聘、三支一扶等干部。
2.居住标准。单身或住房在外地的干部职工原则上只安排住一室;如有家属随同或者在工作期内成家的,经本人申请,分管领导提出,党政主要领导核准同意后可安排住一室一厅,三口之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住二室一厅。一名干部职工(一个家庭)不能同时居住(占用)两套或两套以上宿舍。
3.其他要求。①凡权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职工宿舍一律由党政办统一安排调配,未经分管后勤领导同意的,干部职工不得私自调剂使用。②离职人员(包含调离和退休人员)必须在离职30天内搬离宿舍,结清水电费等费用。③干部职工在居住期内不得改变宿舍用途,不得转借、转让和安排给不符合条件的他人居住,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④干部职工在街道镇区内已经有住房的,必须自入住新居之日起30天内将居住的宿舍退还,否则将按租用办理。⑤严禁将单位物品带回宿舍使用,若出现单位物品据为私有的,以罚款处理,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 带薪年休假条件。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条 带薪年休假要求。职工单次带薪休假时间不能超过5天,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间超过5天的,需分次休假;若干部职工有事需请事假的(法定节假日除外),可用年休假抵扣,但请假时间超出其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按照“本管理制度”中请销假制度明确的内容相应扣减其年度考核分、绩效分;干部职工不能在国庆或春节长假前后期间休年假;干部职工在休年假前,必须将手中的工作完成或完全移交后方可离开,但在年休假期间必须保持电话畅通,遇到紧急情况需抽回单位的,必须无条件服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工作安排,其年休假在工作处理结束后,可按实际年休假天数补齐;职工年休假原则上不可跨年度安排,但确因工作繁忙,在年度内需跨年度安排的,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三条 带薪年休假审批程序。休年假的干部职工需按照规定认真填写《高屯街道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附件2),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前7天交到党政办公室,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总结、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
2.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3.代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
4.以街道办事处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
5.其它情况需要的签章等。
第二条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1.党工委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党工委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办事处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分管领导有权批准其管辖范围内事务的印章的使用。涉及下列具体行为的必须先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再由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发后方可用印:A、规划调整、规划选址等;B、用地指标调拨、用地性质的变更;C、涉及政策性减负的各类申请、报告;D、各类政府性合同、协议等;E、关于债权、债务类文书。
3.领导个人印章的使用:A、与下属单位、村(居)、企业等签订各类责任书(状);B、需加盖领导个人印章的文件、报表等; C、领导本人许可的其他用章;D、凡需要加盖党政领导个人印章的,必须经领导本人批准同意或授权同意;
4.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内设各股室站所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各股室站所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5.财务专用章的使用:以单位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财务用章由街道财政所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要求。
1.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持领导签发的发文稿纸原件方可办理用印;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常规性的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2.凡涉及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使用党工委、办事处印章,原则上一律在党政办公室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不得用于其他无关事项,否则需对公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6.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合同、协议、证明等上面加盖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7.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用印手续。
8.公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经办人员自己承担。
9.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0.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党政办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1.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印章由党政办落实专人保管,各办、站、所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由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专人外出,由负责人指定另一专人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用章登记簿”,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印章应妥善保管,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3.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使用公章,对于丢失,擅自刻制,违规使用单位或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