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全县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 号)、《贵州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试行)》(黔教督〔2021〕4 号)和《贵州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黔教民办〔2019〕91 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重大惠民工程,是构建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全县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实施范围
县域内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园。
三、县财政拨付经费标准
按照幼儿园实际人数实施补助,具体标准为 60 元/生・年。
四、执行时间
从 2021 年起开始执行。
- 2 -五、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经费保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每年全额纳入财政
预算。
(二)经费管理
1.年初由县教科局根据上年度综合报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人数编制年度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和修订并行文下发经费拨付计划。
2.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经费管理使用台账等,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程序,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将一定的补助经费用于师资培训,设施设备、图书及教玩具购置。
4.县教科、财政等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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