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55-6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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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岩洞镇人民政府(岩洞村街上)0855-6010002
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水口镇水口村街道政府大楼0855-6130001
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肇兴镇井寨服务区0855-6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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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顺化瑶族乡人民政府(顺洞村街上)0855-6180008
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口江乡人民政府(口江村府前路)0855-6070001
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罗里乡罗里村政府大楼0855-6090017
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坝寨乡坝寨村三岔路口政府大楼0855-6291005
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平寨乡平寨村街上0855-6290038
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大稼乡大稼村0855-6035008
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德化乡德化村政府办公楼0855-6012001
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雷洞乡雷洞村街道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推动项目规范高效实施,2026年4月20日,黎平县人民政府印发《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黎府发〔2026〕3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我县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省政策调整,原有制度存在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决策程序不够完善、超概算管控不严、采购标准不适应实际等问题。为落实国家重点省份提级论证管理要求,衔接《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形成本办法,为全县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黎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活动。
(二)适用主体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肇兴侗寨景区管委会、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投资、采购活动的单位。
(三)适用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涵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农业农村、社会管理等领域。
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适用资金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依法举债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五)特殊情形
县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项目按国家、省规定实行核准或备案制;若后续申请财政资金,须按本办法履行决策评估和审批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核心概念
(一)政府投资项目
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政府采购
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主要内容
(一)总体原则
政府投资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投向公共领域,经营性项目以市场化方式撬动社会资本。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二)项目库与年度计划
建立全县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强化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确保项目有序实施。
(三)决策评估
严格执行先评估、后决策。项目未经评估不得立项、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重大项目实行分级决策、提级论证,强化财政承受能力、风险评估。
(四)项目审批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概算控制。500万元及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简单的项目,可简化审批实施方案。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小建大。
(五)招投标与采购管理
按货物服务、前期咨询、工程类分类设定限额标准,分级审批、分级采购,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货物服务类:10万元以下项目,各单位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单位制定需求,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后自行采购;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单位充分调研市场,提供3家及以上盖章询价单,经县采购服务中心、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批复采购方式后按程序采购;100万元以上(含)项目,采购单位充分调研市场,提供3家及以上盖章询价单,经县采购服务中心、分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批复采购方式后按程序采购。
前期咨询服务:按国家有关标准取费,咨询服务单项合同价:1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业主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采购单位自行采购;3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核、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采购单位自行采购;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报县发展改革局、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100万元以上(含),报县发展改革局、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
工程类:30万元以下,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业主自行采购;30万元以上(含)且60万元以下,履行项目基本建设和工程前置审计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后,项目业主自行采购;60万元以上(含)且200万元以下,履行相关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200万元以上(含)且400万元以下(不含),履行相关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400万元以上(含),履行相关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
以工代赈项目可按规定不进行招投标。
(六)项目建设与变更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严禁 “三边工程”。重大变更、概算调整必须重新报批;超合同价10%或40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七)结算与决算
严格控制资金支付比例,验收前不超过70%,验收后不超过85%,审计后不超过97%,质保期满付清余款。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决算及资产移交。
(八)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对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擅自变更、规避招标、资金使用不规范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纳入信用管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新旧办法主要变化
1.适用范围更加明确,覆盖主体、项目、资金边界清晰。
2.新增决策评估、项目库、提级论证等内容,落实上级最新要求。
3.简化审批流程,小型项目审批限额提高至500万元。提高采购限额标准,下放审批权限,提升效率。
4.强化概算刚性约束,细化变更审批程序,严控超概风险。
5.压实全链条责任,完善监管和追责机制。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原《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黎府发〔2021〕2号)同时废止。
八、解读单位
黎平县人民政府
具体解读: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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