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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602749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4-24
  • 文  号:
  • 黎府发〔2026〕3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关于《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作者: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打印 关闭 【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推动项目规范高效实施,2026年4月20日,黎平县人民政府印发《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黎府发〔2026〕3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我县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省政策调整,原有制度存在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决策程序不够完善、超概算管控不严、采购标准不适应实际等问题。为落实国家重点省份提级论证管理要求,衔接《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形成本办法,为全县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一)适用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黎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活动。

(二)适用主体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肇兴侗寨景区管委会、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投资、采购活动的单位。

(三)适用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涵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农业农村、社会管理等领域。

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适用资金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依法举债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五)特殊情形

县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项目按国家、省规定实行核准或备案制;若后续申请财政资金,须按本办法履行决策评估和审批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核心概念

(一)政府投资项目

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政府采购

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主要内容

(一)总体原则

政府投资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投向公共领域,经营性项目以市场化方式撬动社会资本。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二)项目库与年度计划

建立全县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强化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确保项目有序实施。

(三)决策评估

严格执行先评估、后决策。项目未经评估不得立项、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重大项目实行分级决策、提级论证,强化财政承受能力、风险评估。

(四)项目审批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概算控制。500万元及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简单的项目,可简化审批实施方案。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小建大。

(五)招投标与采购管理

按货物服务、前期咨询、工程类分类设定限额标准,分级审批、分级采购,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货物服务类:10万元以下项目,各单位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单位制定需求,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后自行采购;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单位充分调研市场,提供3家及以上盖章询价单,经县采购服务中心、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批复采购方式后按程序采购;100万元以上(含)项目,采购单位充分调研市场,提供3家及以上盖章询价单,经县采购服务中心、分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批复采购方式后按程序采购。

前期咨询服务:按国家有关标准取费,咨询服务单项合同价:1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业主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采购单位自行采购;3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报县发展改革局审核、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采购单位自行采购;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报县发展改革局、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100万元以上(含),报县发展改革局、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

工程类:30万元以下,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业主自行采购;30万元以上(含)且60万元以下,履行项目基本建设和工程前置审计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后,项目业主自行采购;60万元以上(含)且200万元以下,履行相关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200万元以上(含)且400万元以下(不含),履行相关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400万元以上(含),履行相关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

以工代赈项目可按规定不进行招投标。

(六)项目建设与变更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负责制。严禁 “三边工程”。重大变更、概算调整必须重新报批;超合同价10%或40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七)结算与决算

严格控制资金支付比例,验收前不超过70%,验收后不超过85%,审计后不超过97%,质保期满付清余款。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决算及资产移交。

(八)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对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擅自变更、规避招标、资金使用不规范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纳入信用管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新旧办法主要变化

1.适用范围更加明确,覆盖主体、项目、资金边界清晰。

2.新增决策评估、项目库、提级论证等内容,落实上级最新要求。

3.简化审批流程,小型项目审批限额提高至500万元。提高采购限额标准,下放审批权限,提升效率。

4.强化概算刚性约束,细化变更审批程序,严控超概风险。

5.压实全链条责任,完善监管和追责机制。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原《黎平县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黎府发〔2021〕2号)同时废止。

八、解读单位

黎平县人民政府

具体解读: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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