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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06826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9-29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黎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打印 关闭 【字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黎平县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9月29

黎平县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进一步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若干政策意见》(黔党发〔2017〕6号)、《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东南州财政局黔东南州扶贫开发办公室黔东南州民政局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8〕3号)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18〕19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经济困难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易地搬迁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贡献力量。

二、主要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1.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全县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政府为其代缴50元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补助30元、州级财政补助2元、县级财政补助18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的,按《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相关规定执行;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员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保险费的搬迁群众在其他补助政策未出台前,参保缴费补助按本实施方案执行,如另有其他易地扶贫搬迁参保缴费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补助,不叠加、只享受一方;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2.保障贫困人员适度优先。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医疗保险方面

1.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资助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7号)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对我县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生病患者等七类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医疗求助基金予以资助,确保城乡困难人员应保尽保。

2.不断巩固完善城镇(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70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统一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6%筹资划拨,参保人员不再额外缴纳大病保险费,实现了大病保险覆盖率100%。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生病患者等七类城乡困难人员降低住院起付线50%,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大病保险支付50万元,有效减轻贫困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3.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建立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临床必须使用、价格昂贵的目录外重特大疾病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将32种慢性病纳入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普通慢性病门诊费用实行限额管理,经批准纳入重症慢性病报销的参保人员,一个保险年度内的门诊费用不执行特殊病种限额报销规定,但报销费用列入一个保险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三)工伤保险方面

1.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推进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动态实名制管理,统筹抓好落实我县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用工的特点,简化相关程序,开辟“绿色通道”,方便用人单位参保和职工享受待遇。

2.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搞好生产,加强工伤预防,减少事故伤害,根据《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黔社保通201825号)文件精神,对我县按照黔人社厅发20173号文件办理了建筑项目参保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费率浮动。实施费率浮动的主要指标是死亡人数支缴率,费率浮动指标统计时段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2018年6月20日完成系统测试工作,执行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3.落实先行支付政策。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

(四)失业保险方面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一是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各项失业保险待遇,防止参保人员因失业转贫;二是按规定及时完成领取失业保险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五)生育保险方面

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7%中提取0.5%作为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费。将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为确保我县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落地,保障贫困人员切身利益不受损失,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移民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贫困人员与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做好人员标识、实施精准管理,掌握基本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移民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各乡镇(街道)每年3月31日前将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符合缴费补助的贫困人员进行造册审核和系统录入标识,对尚未参保的要积极宣传动员,鼓励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做到不重报、不漏报、不错报;县人社局对当年各乡镇(街道)数据进行汇总、测算,完善资金申报手续(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移民局)。

(三)县财政局统筹资金,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每年4月底前对县人社局申报补助人数和补助金额审核后予以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各乡镇(街道)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政府代缴的贫困人员完善系统录入(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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