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府办发〔2016〕81号
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律责任。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申报管理工作的落实
近年来,我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一直没有实施有效监管。随着税收征管现代化、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省、州地方税务局要求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因此,各单位要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地方税务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辅导培训工作,督促扣缴义务人尽早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严格执行政策,全面落实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具体代扣代缴办法如下:
(一) 扣缴对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扣缴义务人。结合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发放具体情况,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三)计税依据。行政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该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对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明文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6.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和法定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速算扣除数。
下列项目可在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1.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扣缴方式。根据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薪金发放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必须至少明确一人为办税人员,负责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由各扣缴单位向县地税局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六)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各扣缴义务人应统一安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软件,按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基础信息(职工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的采集工作,并将采集的信息录入(导入)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扣缴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中予以更新。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将支付给职工的所得额(应发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年终加薪、年度目标绩效奖励以及其他应税所得)和免税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所得额等相关扣缴信息录入扣缴系统,通过扣缴系统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生成电子申报信息。
(七)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缴税款应于贵州地方税务局明确的申报缴纳期限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或电子申报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资料。
(八)审核受理。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是否齐全、应税所得额是否准确、扣缴税额是否正确等。
(九)支付手续费。主管地税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付给代扣单位代扣税款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检查力度,推动扣缴工作全面落实。各扣缴义务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禁少扣不扣税款。财政、审计、地税、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的检查,对逃避、拒绝履行扣缴义务或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应缴未缴税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曝光,切实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二)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扣缴工作质量。地税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推行电子网络申报,及时、全面公开个人所得税政策、扣缴流程、资料要求等,做好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个别辅导等形式和途径,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纳税辅导,使办税人员掌握税法精神、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方法,提高代扣代缴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协作配合,构建综合治税环境。财政、审计、地税、人社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协商配合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扣缴办法,细化扣缴流程,明确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好扣缴责任。要加强扣缴工作信息化建设,全面应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落实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地税部门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着力构建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促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规范有序深入扎实开展。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15年工资改革后,原来的住房增量补贴改革为改革性补贴和保留的津贴补贴,改革后的改革性补贴和保留的津贴补贴必须纳入总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各代扣代缴单位认真对本单位工资改革以后支付的个人收入(包括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自查,于2016年4月20日前补扣并缴纳少扣缴、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督促办税人员做好代扣代缴及自查工作。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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