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黎平县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7日
(此件可公开)
黎平县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标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为缓解物价上涨及季节性缺粮给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切实做好我县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1〕17号)及全州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为工作宗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要求,健全城乡低保工作和粮食救助工作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城乡低保和粮食救助工作管理规范、运转有序。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坚持生活救助和扶持发展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评议,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和差额补助。
二、目标任务
于2015年6月底前同步完成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农村低保家庭季节性缺粮户审核审批各项工作,于7月开始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2015年1月至6月新补助水平与原补助水平的差额。对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从6月起按审批标准将救助粮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三、标准、对象及核查范围
(一)城乡低保标准和对象。
1.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为2580元/年,城市低保标准为442元/月。
2.城乡低保对象。以户为单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黎平城市低保标准的非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黎平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农业人口。
(二)农村低保季节性粮食救助标准和对象。
1.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三种方式进行核定。一是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以下且无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特别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3个月的口粮共90斤。二是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之间且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2个月的口粮共60斤。三是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每人每年发放1个月的口粮共30斤。
2.农村低保家庭纳入粮食救助的条件。一是年人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斤。二是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黎平县农村低保对象的平均水平。三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黎平县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的平均水平。
(四)核查范围。一是对所有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和新提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逐户核查。二是对符合农村低保季节性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进行核查。
四、组织领导
(一)协调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全县城乡居民低保提标核查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组织协调,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谭俊端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顺敏 县政府办副主任
周 文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田景鹏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杨 剑 县监察局局长
黄 滔 县财政局局长
龙 懿 县审计局局长
周明锋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杨礼炎 县农业局局长
潘春泉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潘义飞 县扶贫办主任
曾凡皓 县统计局局长
杨秋玲 县发改局副局长
王先菊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锡云 县政府采购办主任
张芳滨 县电视台台长
宋正霞 黎平农村商业银行监事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周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先菊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我县2015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拟定全县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开展基层低保提标工作业务培训,负责全县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批,并指导、监督和检查乡镇低保提标管理和审核工作。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城乡低保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平衡矛盾保”、“老人保”和村干领取低保金用于公益事业、“二次分配”、“平均分配”、“轮流坐庄”以及虚报冒领、变卖救济粮食等违规违纪现象。
县财政局:负责低保提标资金预算落实、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安排低保提标资金工作经费,建立城乡低保资金专户,对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上级补助和本级配套低保资金足额按时安排到位,保障城乡低保资金及时拨付。
县审计局:负责对城乡低保操作程序及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县统计局:牵头完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为农村低保标准、应保障对象、补助水平等相关数据的调整提供相关统计信息,会同民政、扶贫、农调队等部门牵头抓好农村贫困人口监测和农村低保对象监测工作,并做好农村贫困人口监测和农村低保对象监测有关数据与农村低保核查有关数据的对比分析工作、负责培训收入核查业务骨干。
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县为单位确定农副产品价格,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准确,确定粮食采购单价。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监督粮食采购过程,组织监督粮食质量,确保救济粮食品安全,保护粮食经营者、粮食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负责监督粮食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救济粮安全风险评估和粮食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确保救济粮安全。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宣传低保政策和粮食救济政策,依法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县农业局:贯彻执行省、州、县有关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农户收入核查工作。
县扶贫办:做好扶贫政策措施与农村低保制度的衔接,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努力增加收入。
县政府采购办:协助县民政局依法做好救助粮采购工作。
黎平农村商业银行:会同县民政部门代发城乡低保资金,一律免收低保金专用存折账户开户费、工本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城乡低保资金打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并注明资金名称。
五、实施步骤和操作方法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5年4月1日至30日)。各乡镇、街道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民主评议小组,村(居、社区)委会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组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村(居、社区)委会低保及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村“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熟悉村(居、社区)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高望重的寨老及村(居、社区)民代表等组成,村(居、社区)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召开低保提标核查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专题会议,抓好入户核查人员培训工作,全面安排部署低保提标核查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
(二)提出申请阶段(2015年5月1日至10日)。由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组人员帮助其提出书面申请。
(三)入户核查、民主评议阶段(2015年5月11日至30日)。各乡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村干部依照新的保障类别重新逐户核定保障资格和补助标准,对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年度核查表》、《黎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入户核查表》、《农村低保家庭缺粮情况入户调查表》,进行全面核查,入户核查时要保证至少有1名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和1名村组干部参加,强化入户核查工作责任,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推卸责任的核查行为和平均提高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确保核查不漏一户、应保对象不漏一人。同时,村(居、社区)委会低保及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民主评议小组要认真开展民主评困工作,要逐一细致地对原低保家庭和新申请低保的所有家庭的收入核查情况、农村低保对象当中的季节性缺粮户、提标调标对象、清退对象进行评困。
(四)审核审批阶段(2015年6月1日至30日)。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要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骤”(即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街道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批准十步骤)的程序开展,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确保每个程序都有明确规范,每个环节都有人把关,每个步骤都做扎实。入户核查与民主评困工作结束后,按程序对拟定清退对象、提标对象进行一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讨论复核审查,进行二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后进行三榜公示。所有公示都要以村(居、社区)委会为单位,公示到村(居、社区)民小组,公示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困难类别、家庭收入情况(城镇按月、农村按年收入公布)、家庭月人均补助标准等。各乡镇街道须于2015年6月1日至10日完成城乡低保对象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审核上报工作,县民政局于2015年6月11日至30日完成城乡低保对象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审批工作。
(五)低保金发放、资料归档阶段(2015年7月1日至31日)。一是低保金发放。三榜公示无异议且经过审批的提标调标对象,由县民政、财政、农商行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于7月31日前按新标准下发7月份农村低保金和城市低保金到低保对象手中,并补发低保对象的1月至6月城乡低保提标补差资金。二是救助粮发放。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的救助粮在每年的6、7、8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人每月30斤的标准分批组织发放。特别困难户从6月份开始连续发放3个月口粮共90斤;中等困难户从7月份开始连续发放2个月口粮共60斤,对中等困难户中重病、重残并丧失劳动力的特困人员在8月份再增发30斤救助粮;一般困难户在8月份发放1个月口粮30斤,对一般困难户中重病、重残并丧失劳动力的特困人员在8月份增发60斤救助粮。对因老弱病残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不能领取救助粮的农村低保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负责送粮上门。三是资料归档。各乡镇、街道按照城乡低保档案规范化整理的要求,做好低保对象档案资料归档整理工作,并及时变更提标对象的相关信息资料,于7月31日前对城乡低保财务台账进行补充完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要将低保提标核查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核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调度,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时间和任务要求,细化实施方案,做到精细操作,切实把提标核查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核查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的方式对新申请对象和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进行摸底调查,认真审核,确保底数摸清,人数准确,工作环节不少,做到程序操作规范。并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切实按照保障对象贫困程度和家庭状况实施提标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真正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监察、民政、审计、发改等单位要抽调力量组成督查组,对低保提标工作及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预防和惩治低保提标及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因工作不力,对全县低保和粮食救助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乡镇、街道,严格按照《黎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黎平党办发〔2013〕118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存在违纪违规操作、优亲厚友、将村干部和工作人员家属纳入保障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