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黎平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黎平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黎平县村级财务管理,建立完善“村财乡代管村用”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关于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黔东南州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黎平县区域内行政村、社区设置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
第三条 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村民自治。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分级负责。村级财务管理执行县抓统筹、乡抓具体、村抓落实。
(三)公开透明。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开。
(四)全体受益。村级财务活动形成的收益坚持村集体所有,保障全体村民享受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第四条 村级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产、资金,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好财务核算,规范财务收支及审批,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及财务公开,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职责
第五条 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好“村财乡代管村用”制度。县、乡镇(街道)、村三级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职责:对全县的村级财务活动负总体责任,每年应组织对村级财务开展监督检查,抽查比例原则不少于20%;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对本乡镇(街道)的村级财务活动负具体责任,督促村级组织执行好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乡镇(街道)财政所主要职责:落实好“村财乡代管村用”制度,配合县级部门对村级财务开展监督检查,统一委派会计人员代理村级会计,并对其履行监督职责。
第八条 村一级的主要职责:对本村财务活动负主体责任;按规定选优配强村级报账员;落实好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每季度应对本村财务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第九条 村级财务活动设置会计和报账员岗位。会计主要工作职责: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村级财务进行核算,设置村总账、明细账。报账员主要工作职责:收集村级收付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及时向乡镇(街道)财政所报账;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登记簿、固定资产和物资台账等账簿;领取、保管和使用备用金。
第三章 财务收支及审批管理
第十条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金应纳入村级财务核算范围。
(一)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购买、投资兴建或各级政府购买、投资兴建并建成后移交给村集体管护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资产以账面价值入账。
(二)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或通过各级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村级财务执行“村财乡代管村用”制度后,村集体资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各村账户预留印章“XX乡(镇、街道)XX村财务专用章”弃用,加一枚“黎平县XX乡(镇、街道)村级财务管理专用章”等字样印章,各村在支取业务时,必须加盖“黎平县XX乡(镇、街道)村级财务管理专用章”方可出账,各村各项收支列入各自的账户,进行代理记账分村核算。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
(一)村级应健全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应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登记好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二)村级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村集体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应经民主决策,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扶贫资产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黎平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黎府发〔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村级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私分。
(二)村级各项支出原则上应当实行转账支付,确需现金支付的,单笔支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严禁大额付现。
(三)加强备用金限额管理。人口不足2500人的村备用金限额为3000元;人口在2500人以上的村备用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日常开支审批制度。
(一)人口不足2500人的村单笔日常开支限额原则不得超过3000元,人口在2500人以上的村单笔日常开支限额原则不得超过5000元。对限额内的日常开支,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村民委员会主任签批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对超出限额的日常开支,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二)村级的各项支付应取得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各项支付发票应注明用途。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报账员有权拒绝支付,会计不得入账。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财务事项审批制度。村级的重大财务事项要严格执行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并对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制度,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大财务收支,大额对外投资项目,呆账、坏账的处理,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与发放,项目招标发包方案以及其它重大财务事项等。
第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 对村级债务实行“四严”管理。严禁假借村集体名义新增债务,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将村级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严控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对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将其纳入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范围,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
第十七条 村级不得擅自将村集体资产、资金出借给个人、企事业单位,确需出借的,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不得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村级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及时清查核实债权债务,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应加大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力度。
第五章 财务交接及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计及报账员调动、调整或离职时,应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章后,报乡镇(街道)财政所存档备案;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会计及报账员不得调动、调整或离职。
第二十条 加强财务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财务信息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票据管理。
(一)村级的各项资金收入应使用符合规定的统一票据或专用收据,杜绝白条入账,做到有据可查。各村不得自制或向外购买收款收据。
(二)各类票据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管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级应妥善保管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其他需村级保管的财务资料,乡镇(街道)财政所应规范装订、立卷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保存期限不低于30年,银行对账单等其他会计资料保存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移交,应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经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签章后办理交接。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在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会计、村民委员会主任、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人、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销毁。
第六章 财务监督及财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会计与报账员应每月开展对账工作,核对明细账和日记账是否一致;会计及报账员应每月与代理银行核对银行存款是否一致。
第二十八条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与配偶,不得担任报账员。报账员在村“两委”任期内应保持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换。
第二十九条 村“两委”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
第三十条 村级财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逐级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发现贪污、挪用公款现象的;发生现金、有价证券或财务档案等被窃事件的;发现对外进行经济担保现象的;被有关部门查封银行账户的;其他须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十一条 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应以通俗易懂的形式按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如实公开,公示期不少于7天,自觉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的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财务公开的账目要真实,内容要详尽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每期财务公开资料须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实行财务公开跟踪服务、回访、督查制度。每期公开后,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要及时答复村民代表的质疑,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广泛征求、收集、反馈群众的意见,乡镇(街道)财政所等有关部门要逐村督查、记录,及时处理存在问题,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或未按财务制度使用村集体资金;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三)无依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
(四)不按规定将集体收入存入规定账户或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五)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
(七)因个人原因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
(八)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或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停薪);
(五)责令辞职、免职(依法罢免)。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引发重大事件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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