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黎平县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月2日
黎平县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工作安排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黎府办发〔2018〕251)文件精神及规定,为切实做好全县社会保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黎平县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 璐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单茜茜 县政府办公室副乡级督查专员
周明锋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董玉春 黎平县税务局局长
成 员:张应海 县纪委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组长
龚武星 县财政局副局长
石 刚 黎平县税务局副局长
吴兴勤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红莲 县民政服务保障中心主任
吴咏航 县医保局副局长
吴良斌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章海峰 县教科局副局长
潘承莉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杨颖云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石昌付 县残联副理事长
县政府各部门项目建设分管领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明锋、董玉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石刚、潘承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王建宏、顾学丽等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养老保险方面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月申报费用明细,要及时调整新录用、调入、调出、退休、死亡等人员申报。(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一是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二是县内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劳动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各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对不能参加社会保险或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坚决不予招用,避免劳动者因各种原因要求补缴导致财政资金流失(如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三是县内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等均不同程度存在原招用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各单位要积极进行排查,建立台账,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要做好思想稳控及政策解释工作,积极筹措资金,逐一化解。同时,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没有政策规定支持补缴或者阶段性补缴政策已失效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待有新政策可以进行补缴的,要及时筹措资金妥善处置化解。(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是完成年初任务目标。各乡镇(街道)要继续推行“全民参保”工作,完成下发的城乡居民参保任务目标,入村、入户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是落实特殊困难人群财政代缴政策。各乡镇(街道)要在每年9月前完成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身份标识,并在全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标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当年9月底前向县政府请款拨付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代缴资金。(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是加强60周岁到龄未领取待遇补缴和申报。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清理补缴台账,及时在系统对死亡、已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等人员进行备注。同时细化补缴工作任务,将补缴任务分解到村,把补缴责任压实到人,并明确补缴时限,确保到龄人员补缴和待遇申报实现历史存量逐步减少,新增符合条件人员动态清零。(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是及时核实疑点数据确保基金安全。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核实上级下发的疑点数据,经核实为死亡冒领、多发待遇的要及时进行追退,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完成当年度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资格认证的领取人员要暂停待遇发放,待资格认证完成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补发未领取待遇。(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高质量指标。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选择高档次标准进行缴费,特别是即将领取待遇人员、村组干部、干部职工家属、致富带头人、个体户等群体,要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动员其选择最高档缴费,增加其个人账户积累,有效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高质量发展指标水平。(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工伤保险方面
一是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受伤事件要在一个月内到县政务大厅综合窗口申报工伤快报并申请工伤认定,工亡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到县政务大厅综合窗口申报工伤快报并申请工伤认定。二是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因工作受伤事件要在一个月内到县政务大厅综合窗口申报工伤快报并申请工伤认定,工亡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到县政务大厅综合窗口申报工伤快报并申请工伤认定。三是县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要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建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备案等手续时,要通知项目施工单位到县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办理建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同时,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程项目全闭环管理台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项目及时反馈给各项目建设单位,由各项目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要求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督促落实参保要求。(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
(三)失业保险方面
县内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在合同到期、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让劳动者申报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
黎平县税务局要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征收工作,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牵头单位:黎平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履行主体责任。近年来,我县因社会保险工作产生的信访、舆情事件等不断发生,特别是工亡赔偿案件,增加了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人力、警力、行政成本。各乡镇(街道)、各行业和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特别是建安项目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压紧压实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社会保险工作任务按期保质完成,推进我县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工作联动。县民政局、县残联要及时更新低保人员、特困人员、残疾人员台账,每季度末要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低保人员、特困人员、残疾人员台账;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保经办机构共享;县内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程项目全闭环管理台账》;县公安部门要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多领取待遇、涉嫌骗取社保基金公民个人信息;黎平县税务局要加大征收力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三)强化工作纪律,严肃追责问责。对在社会保险工作中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要严格保密,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同时,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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