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黎平县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定价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12月30日
黎平县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定价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收费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5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成本监审结论及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定价项目情况
(一)定价项目名称
黎平县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及住宿费定价。
(二)定价形式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505号)等有关规定,我省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教育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政补助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住宿费坚持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住宿费标准。
(三)定价权限
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版)》(黔府办发〔2025〕8号)规定,县内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定价理由和依据
(一)定价理由
我县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现行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是按照《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规定》(黔发改收费〔2015〕2133号)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自主制定,于2022年12月经县发展改革局核准登记。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505号)要求,从2025年秋季入学起,我省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2025年10月底完成的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不得跨学期预收。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亟须制定民办学校学费及住宿费的政府指导价,积极引导民办学校良性发展。
(二)定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
3.《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
4.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64号);
5.《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505号);
6. 《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版)》(黔府办发〔2025〕8号);
7.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收费标准
单位:元/学期
|
阶段 |
收费项目 |
2025年秋季 现行价格 |
拟定政府 指导价格 |
|
小学 |
学费(含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贴) |
4400 |
3800 |
|
住宿费 |
1200 |
850 | |
|
初中 |
学费(含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贴) |
5000 |
4000 |
|
住宿费 |
1200 |
850 |
四、相关要求
(一)202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实行多退少不补,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相同的学费标准,学费不得跨学期收取。
(二)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及其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通过公示栏、门户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计费单位、减免规定、退费办法、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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