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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93822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8-04
  • 文  号:
  • 黎府办函〔2026〕28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 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 办法》的通知
来源: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黎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打印 关闭 【字号:

肇兴侗寨景区管委会,黎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21〕35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与县(市、区)联合募集“人口健康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根据省计划生育协会、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关于调整、优化和拓展“人口健康基金”项目的指导意见》(黔计生协〔2022〕24号)文件要求,黎平县“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正式更名为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依托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公益慈善平台,建立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帮扶救助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助推计划生育家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现共同富裕。为规范人口健康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建立长效投入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旨在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救助,帮助全县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摆脱困境,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提高健康素养水平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救助发展基金。

第三条  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募集。实行专户专账,专款专用,按照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及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使用,并遵循着眼长效、严格监管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资金募集

第四条  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的筹集,坚持“政府支持为主、社会参与为辅、个人自愿捐赠、独生子女家庭、二女家庭、计生特殊家庭受益”的原则,建立基金注入长效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募集资金。

(一)县人民政府将人口健康基金统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争取由县财政投入10万元至20万元注入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专户。

(二)每届县人民政府组织1次以上大型的“人口健康基金”专项募捐活动。

(三)接受热心慈善事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爱心人士的捐赠。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五条  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账户为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存储管理的唯一法定专门账户。县级设立“人口健康基金”往来账户。所有捐款统一开具由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提供的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捐赠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到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账户上。

第六条  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口健康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扩充,制定年度发展、帮扶救助计划,审核基金救助用途、救助对象资格、救助金额,审查基金的收支情况,管理好基金往来账目等。

第七条  成立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监管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担任,成员由县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县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县计划生育协会困难家庭服务中心、办公室及财务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扶助对象的资格确定和发放金额的核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人口健康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县纪委监委、财政和审计机关对资金的管理、发放进行监督和审计,在县、乡、村三级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  乡镇(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计划生育协会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审核,立卷归档。县计划生育协会对救助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发现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占用或骗取救助金等现象,要追回救助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帮扶救助对象为辖区户籍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二女家庭、计生特殊家庭。

(一)“万千才富”助学行动。

农村困难独生子女家庭、二女家庭大学生,考取全日制专科及以上的每人一次性给予助学金3000元(符合在卫健部门申报“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一次性奖励金”的,不能在“人口健康基金”申报)。

(二)计生家庭扶残助残。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致残(三级以上),在颁发残疾证后一年内每户一次性资助2000-3000元。

2.农村二女家庭子女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致残(三级以上),在颁发残疾证后一年内每户一次性资助1000-2000元。

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二女家庭、计生特殊家庭父母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致残(二级以上)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

(三)计生家庭应急救助。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二女家庭子女死亡的家庭扶助:(1)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且独生子女死亡时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2)二女家庭,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且死亡女儿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家庭一次性补助1万元。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二女家庭、计生特殊家庭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后,自付部分3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当年一次性救助1000元;自付部分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当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自付部分10000元以上,当年一次性救助3000元。(2)对存在因病返困致困风险的独生子女家庭、二女家庭、计生特殊家庭进行临时救助,根据实际情况,救助2000-5000元。

(四)人居环境改造。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二女家庭、计生特殊家庭因自然灾害、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受损、影响居住环境的,视受损情况一次性给予相应人居环境改造资金补助:损毁程度在80%以上的一次性救助8000元;损毁程度在50%以上80%以下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损毁程度在50%以下的一次性救助1000-200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二女家庭、计生特殊家庭危房户、自然灾害或火灾房屋损毁户,新建住房的:视情况,一次性给予1-2万元新建住房补助。

(五)关怀关爱。

1.关爱独生子女家庭、二女家庭留守儿童。建立独生子女家庭、二女家庭留守儿童亲情关怀乐园,做好心理疏导、亲情关怀等健康成长项目。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二女家庭困难户留守儿童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每次每人发放慰问金(或物资)300元。

2.关爱计生特殊家庭。每年组织志愿者对计生特殊家庭开展1至2次服务慰问活动,每次发放慰问金(或物资)500元。

3.关怀农村困难独生子女家庭、二女家庭。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一次走访慰问活动,每户发放慰问金(或物资)500元。

4.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失独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一次性给予3000元育儿护理补助。

(六)开展家庭健康促进公益宣传活动。

深入推进家庭健康促进“健康知识进万家”活动,建立健康指导员队伍,以开展家庭健康知识普及、老龄健康服务、老年健康科普等宣传服务活动为载体,推动家庭健康知识普及,提高群众健康素养。秉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围绕家庭健康促进开展宣传活动,以活动为载体,以项目形式申报,活动要有方案及预算,并且每次经费不宜过高(不超过2万元)。

(七)开展优生优育及生殖健康指导公益宣传活动。

秉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围绕优生优育、托育服务、生殖健康指导开展宣传活动,以活动为载体,以项目形式申报,活动要有方案及预算,并且每次经费不宜过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本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项目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户绝育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助学金的须提供学籍证明、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紧急救助、医疗救助的须提供受灾照片(材料)、疾病证明书、住院发票、死亡证明、残疾证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村(社区)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初审。村(社区)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乡级审核。各乡镇(街道)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计划生育协会对村(社区)上报的救助对象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县计划生育协会。

第十三条  县级确认。县计划生育协会将受理对象材料审核后,报县人口健康基金监管审核领导小组审核、确认、上报。

第十四条  省级审批。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对上报对象材料审核批准后下拨扶助资金,由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组织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黎平县计划生育协会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黎平县“人口健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黎府办函〔2024〕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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