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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1010322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9-11
  • 文  号:
  • ​黎府告〔2026〕25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关于黎平县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 改造项目坟墓搬迁公告
县人民政府关于黎平县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 改造项目坟墓搬迁公告
来源: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黎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打印 关闭 【字号:大中小】

黎府告〔2026〕25号

为进一步拓展城市空间,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黎平县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精神,需限期迁移黎平县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坟墓,现就有关迁坟事项公告如下:

一、迁坟范围

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东北抵体育馆旁文化路延伸段,西南至文彩路延伸段抵宋家庄安置区,东南至曙光大道,西北至西环线(详见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迁坟补偿方式

按《黎平县县城规划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黎府发〔2018〕3号)文件执行。

三、迁坟期限

2026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四、迁坟要求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以上范围坟主亲戚尽快持有关证明材料到黎平县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办理迁坟补偿事宜。

(二)请以上范围内的坟主在规定时间内将坟墓迁出,坟墓安置点自行选择。凡坟墓迁移的骨骸或骨灰重新安葬时,须征求所在街道办事处意见,严禁散埋乱葬,严禁迁入县道及乡道两侧500米可视面。

(三)凡在2026年11月30日后无人认领、拒不迁移或是已于公告截止日期前已经办理迁坟手续但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无主坟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坟主自行承担,请广大知情群众相互转告,以便更好地完成黎平县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五、联系地址及电话

联系地址:黎平县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县体育馆)

联系电话:18985804607(石庆清)、15772511553(杨礼和)、18508558457(杨胜平)。

特此公告。

附件_黎平县城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pdf


2026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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