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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普法】销售9元过期食品,被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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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恰逢第40个消费者权益日,黎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商家当场赔偿消费者1000元,并退回消费者货款9元。
2023年2月,原告(消费者)在被告(商家)经营商店内的自动售货机共花费9元购买了三瓶饮料,后发现该饮料已超保质期半年,于是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双方就赔偿存在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该案经法院诉前调解中心组织双方调解,宣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被告认识到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因自己的过失造成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售,违反了规定,表示愿意依法赔偿原告并退回货款。

法官提醒

作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销售者也应当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若买到过期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愿赔偿时,要及时保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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