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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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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一、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申请人要获得法律援助,需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一)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县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三、法律援助受援人可以依法获得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具体按照上一年度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本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医疗事故、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10.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需要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

3.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4.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

5.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七、申请法律援助应出具的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表);

2.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

4.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八、法律援助的管辖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黎平县法律援助中心位于黎平县政务大厅1楼)

九、属于我县管辖范围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人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供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材料,由司法所预审后上报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核;申请人也可直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咨询电话:0855-611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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