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黎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黎平二小周边扩容建设地块内涉及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黎平二小周边扩容建设地块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征收等,东抵福寿街街道,南抵易家街街道入口,西抵二小学校围墙,北抵二小教职工宿舍楼,面积约1000平方米。具体以项目规划示意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时间:房屋征收期限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其中: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搬迁期限为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三、征收主体:黎平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县自然资源局、德凤街道办事处配合。
五、征收补偿:黎平二小周边扩容建设地块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黎平二小周边扩容建设地块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入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黎平二小周边扩容建设地块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红线管控:本征收公告发布后,禁止在该地块红线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抢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抢种林木等,凡在本公告发布后进行新建、改(扩)建、抢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被征收人如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地块土地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黎平二小周边扩容建设地块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zip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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