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做好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和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黎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黎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人民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含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县级行政机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 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 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信息公开。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布的县人民政府信息:

1.县人民政府“黎府任”、“黎府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黎府办发”“黎府办函”文件(非涉密);

2.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

3.县人民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县人民政府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内容;

6.县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县人民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县人民政府工作大事记;

9.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lp.gov.cn,联系电话:0855-6221210)等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县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机构(黎平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855-6223233)。

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发布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县财政局负责发布县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状况;

4.县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县政府办、县司法局负责发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6.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7.有关政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县人民政府的其他信息。

由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发布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基本情况;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3.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执行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5.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6.招商引资项目;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

12.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

13.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14.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

15.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调整;

16.县直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公告;

17.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18.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及调整情况;

1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形式及时限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进行公开。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最迟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通过黎平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p.gov.cn/)、《黎平县人民政府公报》 (网址: http://www.lp.gov.cn/newsite/zwgk/zfgb_5768931/)、政务新媒体 (“黎平政务微信公众号、“黎平县政府政务微博”新浪微博)、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黎平县南泉大道16号。电话:6223233)等载体或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二) 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黎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县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855)6223233

传真号码:(0855)6222059

通信地址:黎平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中心

邮政编码:557300

网站依申请公开网址:https://www.lp.gov.cn/newsite/zwgk/zfxxgkzl/ysqgk/wsysqgk/

咨询时间: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正式受理机构为该机关的办公室。

2.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到相应的受理机关领取)。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当面口头方式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3.费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公开渠道

黎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lp.gov.cn/。

微信公众号,账号为 “黎平政务”。

新浪微博,账号为“黎平县政府政务微博”。

线下公开地址: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黎平县德凤街道南泉大道16号,联系电话:622323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一)黎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56223233

通讯地址:黎平县德凤街道南泉大道16号

邮政编码:5507300

接待投诉时间: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855)6223233

传真号码:(0855)6222059

附件:黎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