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黎平县以工代赈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7 10:11  来源:县发改局  字体:[ ] 



                             黎平县以工代赈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贵州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黔发改地区〔2021〕834号)《关于支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的政策措施》(黔发改地区〔2022〕88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黎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黎府发〔2021〕11号)、《中共黎平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黎平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黎乡振领通〔2022〕4号)要求,为做好全县以工代赈工作,进一步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黎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黎平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2022—2025年)》,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深刻把握以工代赈政策本质,注重发挥以工代赈群众参与和扶志扶智相结合的政策优势,坚持系统思维、部门联动,充分发挥以工代赈增加群众收入、壮大集体经济、改善基础设施和提升内生动力四大功能,以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和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为重点建设领域,以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为赈济对象,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设置公益性岗位、资产收益分红为主要赈济模式,坚持“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的原则,充分吸纳农村群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同步在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时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推动以工代赈从专项扶贫政策转变为集基本建设、就业促进、收入分配、区域发展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帮扶政策,助力乡村振兴开新局。

二、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责任单位: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二)鼓励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特别是社会、企业帮扶公益性项目积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促进农村居民增收。(责任单位: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三、项目谋划

(一)县发展改革局依据以工代赈规划计划建立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项目库,将能够充分发挥“赈”作用的建设工程纳入项目库,加强项目滚动储备和前期工作审查。(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二)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林业、民宗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开展项目谋划、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制定等工作时,要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分年度梳理形成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建立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规范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责任单位: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三)各部门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确定年度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清单,尽可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责任单位: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四、项目管理

(一)前期工作。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可研、勘察、设计、监理等前期咨询服务费用申报可简化审批程序,业主单位将前期咨询服务费用报县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项目应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进行设计、预算、前置审计、施工,明确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责任单位: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二)实施方式。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项目,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村内沟(灌)渠、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堤防维修养护、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水土保持、村组路、进寨路、入户路、土地整治、机耕道、文体广场、小微公园、停车场、人居环境整治、防灾减灾等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全部由村集体组织实施,如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由乡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在政府决策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关键环节,要对项目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提出明确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见附件2)。项目业主要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以工代赈用工及劳务报酬发放要求,在工程服务合同中与施工单位约定相关责任义务。(责任单位: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五、劳务报酬

(一)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提高到30%以上。(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等专项实施以工代赈的,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提高到20%以上。(责任单位: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等专项实施以工代赈的,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四)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堤防维修养护、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水土保持、燃油税、农村电网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专项实施以工代赈的,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监管机制,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签订劳动合同、实名制考勤、人工费和工程款分类拨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纳入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监管,严禁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

(六)对于村集体组织或乡级集体组织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劳务工资发放可凭借劳务报酬发放清册等资料直接申请拨付相关劳务报酬。(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村民委)

六、组织方式

(一)建立全县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根据劳动者就业意愿与技能水平等情况,与以工代赈项目需求进行动态人岗匹配。(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支持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组建村民理事会、施工合作社或施工队,采取村民自建方式自主实施。村集体组织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质量、安全和资料等技术服务。村民理事会采用民主决策、全程监督的方式,组建施工队伍,制定各岗位及人员工资标准,建立工程材料及服务采供会商机制,制定管理制度及奖惩制度,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指导、监督下,快速有效节约、保质保量、按时序工期推进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村民委)

(三)2023年全县组建完成26个劳务合作社、3个劳务公司。建立务工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劳务合作社、劳务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用工协议。(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七、技能培训

(一)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在项目前期针对项目务工劳动者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分类开展砖工、钢筋工、电焊工等和涉及质量安全的重点岗位人员、机械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帮助参与群众掌握实际操作技能。(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鼓励项目运营方针对项目建成后运行管护用工需求,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优先吸纳就业。对在项目建设中表现优秀的熟练工、技术工优先推荐就业,促使“短工变长工”,实现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赈济模式

(一)在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中,复制推广“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培训+劳务报酬+公益性岗位”和“农村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培训+劳务报酬+资产收益”两种赈济模式,复制推广率达100%。(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二)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运营管护,开发护林员、护路员、管水员、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支持将村道、通村路、灌渠等小型基础设施日常养护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由沿线低收入群体承包进行养护。(责任单位: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民委)

九、监督管理

(一)对于村集体组织或乡级集体组织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3:3:3:1的比例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即项目开工拨付30%启动资金,工程量完成60%后再拨付30%,工程量完成90%后再拨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拨付10%。(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对于农业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施工单位(村集体组织或乡级集体组织)要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三)对于村集体组织或乡级集体组织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严禁对工程再发包转包分包。若项目由村集体组织实施,项目利润归村集体组织所有,用于村级公益事业,不再留存质保金,项目后续维护与质保由村集体组织负责。若项目由乡级集体组织实施,项目利润归乡集体组织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用于乡镇公益事业,提留项目资金的5%交给村级作为后续维护资金,项目后续维护由村级负责。(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十、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成立黎平县以工代赈工作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县以工代赈工作。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以工代赈实施工作,加强以工代赈政策解读和实操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全面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以工代赈实施工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施工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单位: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加强督促问效。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会同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成效开展督促检查。对推动工作不力、成效不佳的乡镇(街道)和部门进行督导督办;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和部门予以督查激励。(责任单位: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附件汇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