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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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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司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4年版)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1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检查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行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给付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对因工致伤致残、牺牲的人民调解员进行救助、抚恤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定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奖励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1、表彰责任:对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分别予以表彰为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定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表彰责任:对表现突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五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定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行政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1、表彰责任: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10 其他类 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的初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第十六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其他类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初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其他类 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初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及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的审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其他类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其他类 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被辞退除名处理的备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给付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因其他紧急情况,不及时处理可能印发严重后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1.受理责任: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2.审查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4.事中事后责任: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九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中心)负责人、具体承人
17 行政给付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等。
1、调解卷宗审查责任:对人民调解员上交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不符合的要求其补充材料;
2、及时足额发放补贴的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补贴,及时发放人民调解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十八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检查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01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阶段的责任:针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制定监督指导意见。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阶段的责任:对被监督检查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通过问卷调查、走访、收集意见、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报告、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有违规情形的按照规定向上级提出处罚建议。
3.报告监督检查结果阶段的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工作形成检查报告。
4.监督检查结束后阶段的责任:向被检查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01号)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公共法律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五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案件补贴监管责任:针对案件补贴数量依法依规进行监管,严查虚报冒领补贴。
2、及时支付办案补贴的责任:对案件评审合格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前来领取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法律援助中心)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中心)、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
奖励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表彰责任: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处罚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检查 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条、《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3 其他类 拟任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1.选任公告责任:公告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
2.资格审查责任: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确定拟任命人选名单。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九、第十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三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4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初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5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申请的初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6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补发、换发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黔司通〔2019〕57号)
《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补发、换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副本遗失、损坏需要补发、换发的,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2);
2.证书破损的提交破损的执业证书原件;证书遗失的提交遗失申明(格式见附件3),遗失声明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刊刊登。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等事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县级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县级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级司法局在接收申请人材料,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二)县级司法局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司法局审核。 申请材料应按照“目录”顺序整理好,统一用A4纸格式,复印件材料均由县级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 (三)市级司法局自收到县级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注销的书面决定。 1.准予变更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相关登记内容。 2.不准予变更或注销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市级司法局应当按照年度将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黔司通〔2019〕57号)
《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7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补发、换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黔司通〔2019〕57号)《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补发、换发
申请补发或者换发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补发换发执业证申请表》(附件4);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破损的提交破损的执业证书原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的,提交遗失申明(格式见附件5),遗失申明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刊刊登;
(四)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装彩色蓝底照片一张。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县级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县级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级司法局在接收申请人材料,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二)县级司法局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司法局审核。
申请材料应按照“目录”顺序整理好,统一用A4纸格式,复印件材料均由县级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
(三)市级司法局自收到县级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书面决定:
1.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按照申领程序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黔司通〔2019〕57号)《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8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身份证号码变更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黔司通〔2019〕57号)《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内容变更
(二)身份证号码变更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更换补发执业证申请表》(附件4);
2.身份证号码变更后的本人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4.申请人近期小2寸正装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县级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县级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级司法局在接收申请人材料,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二)县级司法局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司法局审核。
申请材料应按照“目录”顺序整理好,统一用A4纸格式,复印件材料均由县级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
(三)市级司法局自收到县级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书面决定:
1.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按照申领程序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黔司通〔2019〕57号)《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9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姓名变更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黔司通〔2019〕57号)《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内容变更
(一)姓名变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换发补发执业证申请表》(附件4);
2.居民户口簿或者姓名变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4.申请人近期小2寸正装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县级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县级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级司法局在接收申请人材料,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二)县级司法局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司法局审核。
申请材料应按照“目录”顺序整理好,统一用A4纸格式,复印件材料均由县级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
(三)市级司法局自收到县级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书面决定:
1.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按照申领程序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黔司通〔2019〕57号)《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0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申请初审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黔司通〔2019〕57号)《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注销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
2.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3.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4.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二)申请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申请表(附件6);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县级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县级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级司法局在接收申请人材料,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二)县级司法局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司法局审核。
申请材料应按照“目录”顺序整理好,统一用A4纸格式,复印件材料均由县级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
(三)市级司法局自收到县级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书面决定:
1.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按照申领程序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黔司通〔2019〕57号)《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1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变者执业机构变更初审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黔司通〔2019〕57号) 《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附件3);
2.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4.申请人近期小2寸正装免冠彩色蓝底照片一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1.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2.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3.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县级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县级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级司法局在接收申请人材料,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二)县级司法局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司法局审核。
申请材料应按照“目录”顺序整理好,统一用A4纸格式,复印件材料均由县级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
(三)市级司法局自收到县级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书面决定:
1.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程序,按照申领程序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黔司通〔2019〕57号) 《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2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初审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黔司通〔2019〕57号)
《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名称、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协议、地址的变更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章程、合伙协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申请表》(附件1);
2.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章程、合伙协议的有效合伙人会议决议;
3.变更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等事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县级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县级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级司法局在接收申请人材料,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二)县级司法局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级司法局审核。
申请材料应按照“目录”顺序整理好,统一用A4纸格式,复印件材料均由县级司法局核对原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
市级司法局自收到县级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注销的书面决定。
1.准予变更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相关登记内容。
2.不准予变更或注销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市级司法局应当按照年度将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通知》(黔司通〔2019〕57号)

《贵州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工作指南》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3 其他类 公证机构设立申请审核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4 其他类 公证机构许可证补(换)发申请审核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5 其他类 公证员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初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第十九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6 其他类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第十五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7 其他类 公证机构选配公证员初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第十一条 黎平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局法人代表人、局分管领导、局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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